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18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劉育麟 異議人乙○○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98年7月14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高監自裁字第裁80-BB0000000號、高監自裁字第裁80-NJ0000000號),及就該局對高雄市警察局98年6月2日舉發(原舉發案號:高市警交相字第BD0000000號)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⑴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8年1月21日中午12時1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無右轉箭頭綠燈之高雄市○○○○○路西側便道,紅燈違規右轉三多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43、44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下同)1,800元;⑵受處分人甲○○於98年1月26日上午7時21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高雄縣鳳山市○○○路與光遠路口,有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依上開規定另裁處受處分人罰鍰1,200元;⑶受處分人甲○○於98年5月7日上午9時26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無右轉箭頭綠燈之高雄市○○○○○路口,紅燈違規右轉,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規定舉發「駕車行經無右轉箭頭綠燈路口紅燈右轉」之違規,然本件舉發並未予以裁決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上開舉發、裁處之駕駛行為,系爭車輛係由異議人乙○○駕駛,非受處分人甲○○所駕駛,上開右轉路口均無紅燈不得右轉之標誌,標誌之設置既屬不清,不得苛責百姓違規,況上路口右轉並無危險性,不應禁止右轉,另上開編號⑴、⑵之舉發已提出申訴,不應裁處超過最低標準
900元之裁罰金額,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亦有明文,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者,自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裁決機關業已為裁決處罰之案件為限,且需受處分人始得聲明異議。而本件上開編號⑶之舉發,並未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裁決機關裁決處罰,此有原處分機關函附卷可稽(詳第2181號卷第12頁),上開編號⑴、⑵之交通裁罰事件,受處分人為甲○○,非異議人,此有裁決書2份附卷可稽(詳第2181號卷第24頁、第25頁),而本件異議係由非受處分人之異議人乙○○提起,與受處分人甲○○無涉,此業經異議人自承在卷(詳第2181號卷第38頁),且有異議狀附卷可參(詳第2181號卷第1頁),本件異議既屬未經裁決處罰,及非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所請自不合法律程式,且無法補正,均應予以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韻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