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附表所示強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罪刑,並經本院減刑暨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2月15日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0年9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茲據聲請人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令祺
法官劉雪惠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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