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96號原告 吳仁劭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被告阜東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銘 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郭拱源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8,699元【計算式:1,092,551+4,672,992+63,156元=5,828,69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717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年度救字第9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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