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95號原告 陳曼俐 原告與被告 許順森陸芃蓁 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吳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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