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三七號
原告廣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泰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玖仟肆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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