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九四號
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勝添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林秀圓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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