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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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三九號
原告國立台北護理學院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 律師
林正忠 律師 胡智忠 律師被告中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兩造合約所檢附之網狀圖日期。另向本院敘明,關於兩造間所約定之違約金性質究竟為懲罰性違約金抑或損害賠償預定違約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