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再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33號再審原告 黃正雄
黃陳鴻英 再審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本院101年度再字第3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項次所載「四、」,應更正為「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