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簡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簡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6年8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
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