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簡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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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簡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6年8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
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