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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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簡字第8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庚○○
      丁○○
      戊○○
      己○○
      乙○○
      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本
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玖仟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9,000元/㎡×占用面積1
㎡=9,000),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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