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5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因本院九十七年度司字第一五八號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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