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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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四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以法矯司字第0九七0九0七0六七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期為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審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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