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
被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上列被告與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檢附受告知人上海海華輪船
有限公司及瑞柯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並附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等事項,此為
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提出民事告知參加訴
訟狀未檢附受告知人上海海華輪船有限公司及瑞柯船務代理
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依上揭規定,應定期命被告補正,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