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11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小字第118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謝明憲
被   告  陳文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9月20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華商業銀行)申辦現金卡使用,尚積欠本金新臺
幣(下同)30,000元及利息未給付,嗣中華商業銀行將其對被告
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麥克現金卡
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還款繳
息明細等資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
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
,原告本於現金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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