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8號
原 告 卓其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雪堂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巷○號房屋(
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房屋)之最近交易價
額,及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如:購入房屋或廠房之買
賣文件、價金收據、估價報告、鑑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不
動產成交行情證明等),並按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扣除已
繳之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法繳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
費。如無法提出,則應陳報3間鑑定機構供本院選擇,以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提出系爭廠房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三、提出被告張雪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