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志棋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起訴僅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元。依原告提出之本院103年
度司促字第9124號支付命令,其對於債務人即被告王志棋之債權
額,截至民國110年1月6日即本件繫屬日止計算之本金、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合計445,944元(計算式如卷內試算表),顯低
於該被告按遺產潛在應繼分可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445,9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850元,未據原告繳足,其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2,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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