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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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16號
原   告  張銀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上開
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
定,即可明瞭。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對被告 黃張親彩 提起分割共
有物之訴,惟被告已於107年12月1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原告起
訴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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