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620號
原 告 張舜琮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複代理人 周軒毅 律師
被 告 張竣喡
訴訟代理人 林汝秞
張崇哲 律師
上一人 之
複代理人 楊怡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
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