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昱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昱穎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邱昱穎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29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中宣告刑罰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綺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森林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新臺幣4萬0860元,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0000000~0000000│100年3月、4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偵緝字│南投地檢100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第000135號│03682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1年訴字第000658號│101年重訴緝字第00000│││事實審│││1號│││├────┼──────────┼──────────┼──────────┤││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1年訴字第000658號│101年重訴緝字第00000│││判決│││1號│││├────┼──────────┼──────────┼──────────┤││判決│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