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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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三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洪春碧受刑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乙○○毒品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洪春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毒品案件,先後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指定保證金十萬元,分別由具保人乙○○(即受刑人本人)及洪春碧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清丙八九執六七三字八五二八號、第八五二九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及洪春碧繳納之保證金十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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