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五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並經本院駁回上訴後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周盈文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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