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成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袁成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6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袁成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4年3月25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前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本案尚未審結,仍有確保被告到案進行訴訟程序之需求,是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