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69號聲請人 陳世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已向警察機關報案遺失,報案之證明內並應載明以下各事項:
①發票人②發票日③到期日④票面金額⑤本票號碼(如有受款人、擔當付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之記載,亦請
一併載明,如原票據上無前開記載亦請敘明)㈡如有遺失本票之影本,請一併提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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