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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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804號上訴人即被告 袁成 安選任辯護人 黃慕容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年度訴字第726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營偵字第854、13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乙○○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5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民國90年11月
5日入監,於98年10月1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 基安 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為藥事法列管之禁藥,不得持有、轉讓及販賣,竟意圖營利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 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一所示之 鄭東海 、甲○○、 楊明華黃怡仁 以附表一所示電話與其聯繫後,雙方相約於附表一編號4至7、10至14所示時間、地點,由乙○○販賣價格、數量如附表一編號4至7、10至1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鄭東海、甲○○、楊明華、黃怡仁四人,並收取如附表一編號4至7、10至14所示之價金。
二、乙○○復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時間及103年5月14日下午2、3時許,先後在附表一編號8所示地點及其當時位在臺南市○○區○○街○○號0樓之0住處,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予鄭東海及其女友丙○○施用各一次。嗣因檢察官前已指揮員警對乙○○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進行通訊監察,並於103年5月16日,在臺南市○○區○○街○○號0樓之0將乙○○拘提到案,並扣得原本插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使用之白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機1具。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審理範圍:被告乙○○被訴於103年2月15日、2月16日、2月23日、
5月14日,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鄭東海之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3、9所示犯行),業經原審判處無罪,因檢察官未對此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罪刑業經確定,並非本院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
二、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陳述以及其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據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同意列入本案證據(見本院卷第203頁之準備程序筆錄)。而於本院審理時,經逐一提示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⒉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
為鑑定,並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前段、第206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所為之言詞或書面報告,即為法律規定之傳聞證據之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另偵查中有關鑑定人之選任及鑑定機關(團體)之囑託,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第208條之規定,原應由檢察官為之,但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或有量大或急迫之情形,為因應實務之現實需求,如檢察官針對該類案件之性質,認為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事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此際該等鑑定機關應仍屬受檢察官囑託鑑定,所得之鑑定結果應亦如上述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被告、鄭東海、黃怡仁、楊明華、丙○○等人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等,係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依上述情形送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進行鑑定,揆諸上開說明,該鑑定機關所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當屬刑事訴訟法所定傳聞證據之例外,應具有證據能力。
⒊至於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形,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本件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丙○○之犯行坦白承認,惟矢口否認有附表一編號4至7、10至14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辯稱:關於甲○○部分是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時間、地點,伊是轉讓,不是販賣;黃怡仁部分是附表一編號12、13、14所示的時間、地點沒有錯,但是伊是轉讓,不是販賣;附表一編號4至8鄭東海部分、附表一編號11楊明華部分,伊沒有轉讓,也沒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鄭東海、楊明華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詳本院卷第194頁之準備程序筆錄、第353、354頁之審判筆錄):
㈠關於鄭東海部分,事實上是被告向鄭東海買毒品,並非被告
賣毒品給鄭東海,且鄭東海供述被告的綽號也不對,另外鄭東海交保的錢,也是被告請丙○○去繳錢的,檢察官起訴附表一編號1至9部分,被告均是販賣毒品,原審就關於鄭東海部分之編號1至3、9均判決無罪,此部分原審認為不能作為被告犯罪之依據,既然編號1至3、9判決無罪,依據「利益有疑」應歸於被告,所以此部分請鈞院審酌。另外關於編號8轉讓毒品給鄭東海部分,究竟毒品是乙○○賣給鄭東海或是鄭東海賣給乙○○,此部分都弄不清楚,鄭東海的供述與倫理法則及證據法則均有違背。
㈡關於甲○○部分,是因為顧及甲○○的名節,為掩護甲○○
,甲○○希望被告回到他身邊,後來被告與丙○○同居,被告不會回到甲○○身邊而挾怨報復,且在監聽譯文內容可知二人從來都沒有提到要安非他命,或是買安非他命等情,如果被告要販賣毒品,為何警方到被告家裡搜索沒有查獲販賣毒品的器具(例如分裝袋、研磨器,磅秤等等)。
㈢關於楊明華部分,被告與楊明華有12通通聯紀錄,在原審交
互詰問,二人那麼多次通聯紀錄,為何只有一次販賣毒品,且一次販賣毒品3,500元安非他命,也有疑問,所以被告並沒有販賣毒品給楊明華。
㈣關於黃怡仁部分,是被告免費給黃怡仁吃,最後1次黃怡仁
不好意思拿1,000元是要補償給被告,被告確實沒有與黃怡仁買賣或交易毒品,此部分被告承認轉讓安非他命,如果鈞院要變更法條改以轉讓安非他命判刑,被告也願意接受。
二、被告曾因販賣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被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至90頁),是其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轉讓,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堪可認定。
又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證人之陳述前後不符,或因記憶淡忘、或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由所致,究竟何者可以採信,法院應本其自由心證斟酌何者與事實相符,以為取捨,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證言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意旨、90年度台上字第607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丙○○部分:
上開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丙○○施用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白承認,核與證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見偵卷第270頁、282頁正、反面)證述之情節相符;而證人丙○○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惡習,亦經員警對其採尿送驗證實無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採取尿液名冊暨編號對照表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1份、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清冊1紙存卷可參(見偵卷第275至276、303頁),足認被告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㈡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鄭東海部分(即附表一編號8部分):
⒈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於附表一編號8所列之時、地,轉讓甲
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鄭東海之犯行,然經原審提示附表二編號
8之通訊監察譯文(103年4月7日13時23分,證人鄭東海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被告聯繫,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8「通話內容」欄所示)予證人鄭東海辨認,證人鄭東海則具結陳述:「※審判長諭知提示營偵854號卷第83頁編號614譯文(為何你會記得這次是乙○○請你的?)因為那天如果有錢我就會出去拿東西,不會這樣沒有氣力,那就代表我身上沒有錢。
」、「(沒有氣力是身體的狀況跟你有沒有錢應該是兩件事情?)那段時間因為在工作比較容易累,所以有時候工作的時候都會用一些這樣子,如果全身沒有氣力那就是表示身上沒有錢可以去買東西。」、「(所以你現在的印象是這件是有?)這件印象是他是過來幫助我,就是類似這樣子。」、「(就請你?)對,應該是這樣。」、「(你後來這次的錢有付給他嗎?)就是沒有,那就是沒有錢,沒有錢我才會在家裡睡覺這樣子。」等語(原審卷二第43頁正反面)。
⒉從上開附表二編號8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證人鄭東海
打電話給被告,告知其全身都沒有力氣,請被告過來一下,證人鄭東海之所以會全身沒有力氣,其原因如證人鄭東海於原審審理時所述:「我全身都沒有力氣,那是戒斷的時候,沒有東西的時候會這樣子。」等語(原審卷二第38頁),而被告亦於電話中答應會過去證人鄭東海那裡,是證人鄭東海證稱被告當時有拿甲基安非他命過來幫助他,因沒有錢而在家裡睡覺等情,自屬信而有徵,被告空言否認此部分之犯行,顯不足採。
㈢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鄭東海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至7部分):
⒈被告及其辯護人具狀請求傳訊證人鄭東海到庭對質訊問,待
證事實為證人鄭東海於警詢時供稱:「因乙○○要購買安非他命不知道上游,…。」云云,事實上係證人鄭東海要被告開車載其前往○○購毒,證人鄭東海上開所言並非事實,故有對質釐清之必要。惟至○○購毒乙節,與本案之事實並無直接之關聯,且證人鄭東海於原審已由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詳細交互詰問完畢,參之證人鄭東海於警詢時亦曾補充陳述:「我不想與乙○○及潘 國寅 當庭對質,我怕他事後會找我報復,因我家尚有妻兒。」等語(警卷第44頁反面),經本院合議庭評議結果,認證人鄭東海並無重覆傳喚到庭作證之必要,先予敘明。
⒉證人鄭東海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係透過綽號「大頭仔
」之 蘇宗傑 介紹,與被告相識,時間約為本案案發時間,當時伊詢問「大頭仔」何處可取得甲基安非他命,故伊認識被告之目的即為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嗣後兩人逐漸有交情而變成朋友;伊先前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有部分係由被告處取得,亦即伊將款項交付被告,而被告則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伊本人,伊欲取得甲基安非他命時,有時係打電話給被告,有時則直接前往被告住處,有時則係在被告住處與被告聊天時,臨時起意向被告拿取;每次均拿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並支付1,000元予被告(見原審卷二第41頁反面至42頁反面、33頁正面至35頁反面)。而經原審提示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予證人鄭東海辨認,證人鄭東海表示如下:
⑴關於附表一編號4部分(即附表二編號4之通訊監察譯文):
①103年2月25日9時42分,證人鄭東海有持用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被告聯繫,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4「通話內容」欄所示。
②證人鄭東海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述:「(哪幾通電話是你
與他《指被告乙○○》相約要購買安非他命?)103年2月25日9時42分。」、「(你去向被告購買安非他命時,有沒有看過他人與被告在一起?)沒有,只有乙○○一人。」、「(是否知道乙○○向何人講買安非他命?)我只知道一位綽號『國寅』的人買的,乙○○有帶我去與國寅見過一次面。」、「(為何你不自己向『國寅』購買安非他命?)我與他不熟。」、「(你打電話向乙○○購買安非他命時,是否跟他約定見面時間後,你到達時他就馬上拿安非他命給你?)我到達之後馬上拿錢給他,他就馬上交貨。」、「(乙○○將安非他命拿給你是直接拿1包給你或從1包安非他命中分一部分給你?)每次都拿1小包安非他命給我。」、「(如何知道乙○○那裡可以買到毒品?)朋友介紹。」等語(見偵卷第100頁)。
③證人鄭東海於原審審理時則具結證稱:「※審判長諭知提示
103營偵854號卷第72頁編號347通訊監察譯文予證人(你再看一下這通譯文,你剛剛回答檢察官跟辯護人說這次是有交易的,是否這樣?)是。」、「(你所謂有交易是當天除了拿先前買毒品的錢給乙○○以外,乙○○又另外再拿毒品給你,是不是?)是。」、「(就是譯文中所說的他有另外放一包東西在那邊,那就是指安非他命嗎?)對。」、「(這一包安非他命的錢你有無付?)有。」、「(是否當天就付了?)是。」等語(原審卷二第42頁反面、43頁)。
⑵關於附表一編號5部分(即附表二編號5之通訊監察譯文):
①103年3月16日13時0分,證人鄭東海有持用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被告聯繫,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5「通話內容」欄所示。
②證人鄭東海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陳述:「(哪幾通電話是你
與他《指被告乙○○》相約要購買安非他命?)103年3月16日13時。」、「(你打電話向乙○○購買安非他命時,是否跟他約定見面時間後,你到達時他就馬上拿安非他命給你?)我到達之後馬上拿錢給他,他就馬上交貨。」、「(乙○○將安非他命拿給你是直接拿1包給你或從1包安非他命中分一部分給你?)每次都拿1小包安非他命給我。」等語(見偵卷第100頁)。
③證人鄭東海於原審審理時則具結供稱:「※審判長諭知提示
103營偵854號卷第78頁編號496通訊監察譯文予證人(有無要跟他買安非他命?)有,去他那邊才跟他說要拿。」、「(有無拿到?)應該有。」、「(確定去到那邊有要買,對不對?)是。」、「(但是不確定有沒有買到,你的意思是否這樣?)因為類似這樣子我要過去的這種對話很多。」、「((我的問題就是針對這一次,這個譯文的這一次,你確不確定買到了沒有?)應該有。」、「(不要回答應該,到底有還是沒有?)有。」、「(所以你現在這次你記得你有要跟他買,也有買到,是不是?)是」等語(原審卷二第45頁反面、46頁)。
⑶關於附表一編號6部分(即附表二編號6之通訊監察譯文):
①103年3月18日14時2分、同日14時32分,被告有持用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證人鄭東海聯繫,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6「通話內容」欄所示。
②證人鄭東海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陳明:「(哪幾通電話是你
與他《指被告乙○○》相約要購買安非他命?)103年3月18日14時02分及14時32分。」、「(你打電話向乙○○購買安非他命時,是否跟他約定見面時間後,你到達時他就馬上拿安非他命給你?)我到達之後馬上拿錢給他,他就馬上交貨。」、「(乙○○將安非他命拿給你是直接拿1包給你或從1包安非他命中分一部分給你?)每次都拿1小包安非他命給我。」等語(見偵卷第100頁)。
③證人鄭東海於原審審理時則具結供述:「※檢察官請求提示
103營偵854號卷第78頁編號512通訊監察譯文予證人鄭東海、審判長准予提示(這通譯文講什麼?)這次應該就有拿到。」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8頁)。
⑷關於附表一編號7部分(即附表二編號7之通訊監察譯文):
①103年4月1日20時33分、同日20時43分,被告有持用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證人鄭東海聯繫,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7「通話內容」欄所示。
②證人鄭東海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表明:「(哪幾通電話是你
與他《指被告乙○○》相約要購買安非他命?)103年4月
1日20時33分。」、「(你打電話向乙○○購買安非他命時,是否跟他約定見面時間後,你到達時他就馬上拿安非他命給你?)我到達之後馬上拿錢給他,他就馬上交貨。」、「(乙○○將安非他命拿給你是直接拿1包給你或從1包安非他命中分一部分給你?)每次都拿1小包安非他命給我。」等語(見偵卷第100頁)。
③證人鄭東海於原審審理時則具結表稱:「※檢察官請求提示
103營偵854號卷第81頁編號586通訊監察譯文予證人鄭東海、審判長准予提示(這通譯文呢?)這個好像有。」、「※審判長諭知提示103營偵854號卷第80、81頁編號586、
587譯文(你再看一下這兩個譯文,你剛剛回答檢察官說這次好像有交易,辯護人詰問的時候你是確認說這次是有交易,所以這次確定是有交易,是不是?)是。」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8、43頁)。
⒊查甲基安非他命乃政府嚴格查禁之違禁物,其交易具有高度
隱密之性質,且現今員警透過通訊監察之方式偵辦販毒案件,幾為毒品交易雙方所共知,此觀被告所提出其與證人鄭東海、綽號「 木瓜 」之男子對話之錄音內容中,三人爭執何人較早被監聽乙節,即屬明瞭(見原審卷一第172頁正面)。
是毒品買賣雙方每每盡力避免於電話中提及任何與毒品交易有關之內容,而僅就時間、地點為簡要之約定,以免因電話遭監聽而為警查獲。從而,毒品買賣雙方,特別是熟識之毒品買賣雙方,其二人之通話內容往往極端簡短,而與吾人一般使用電話之習性大相逕庭。觀諸附表二編號4至7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與證人鄭東海通話過程,大多僅係相互確認對方之動向及位置,幾無任何有意義之實質內容,此確實符合毒品交易雙方使用行動電話之習性,亦徵證人鄭東海證述向被告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屬實。
⒋至證人鄭東海於原審理出庭作證時,因距本案案發已逾1年
,證人記憶逐漸消褪以致就與被告毒品交易之時間、次數等細節,無法為明確之證述,本屬情理之常;況原審就證人鄭東海於審理中表示不能確認而與其警詢及偵查中證詞歧異之部分,已對被告採取有利之認定(即對被告被訴附表一編號
1至3、9等罪嫌諭知無罪之判決,且業經確定在案),則證人證詞歧異之瑕疵已然去除,自不能再以此為由,而為有利於被告之判斷。
⒌被告及其辯護人另辯稱本件係被告向證人鄭東海購買毒品,
而非證人鄭東海向被告購買毒品,及證人鄭東海有對被告挾怨報復之情形云云。惟證人鄭東海於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13號)在本院審理時供稱:「(受命法官問:103年4月30日偵訊筆錄記載你的上手叫『安安』,是否就是乙○○?)是的。」、「(受命法官問:你的意思是說你的毒品是向乙○○買的?)是的。」、「(受命法官問:但是乙○○在另案供稱,他不是你的上手,反而說你是他的上手,他的毒品是向你買的,有何意見?)我從來沒有販賣毒品給他,從監聽譯文可知,是乙○○賣給我的。」、「(受命法官問:乙○○另案供稱,他不是你上手,他有帶你去買毒品,有何意見?)是乙○○賣給我的。」、「(受命法官問:是否因為乙○○有供出你,你在警方咬乙○○,你是否故意挾怨報復?)我與乙○○沒有恩怨,我供出乙○○有恐嚇我,要我幫他套,如果我沒有幫他套,不是只有我有事情,就連我太太及小孩都有事情,這件事情我當時有向謝姓偵查佐報備,我不想擴大,且他有打過我一次,我沒有反手,是因為我製作筆錄有供出他,他去我家錄音,將我與他的對話錄音,將錄音帶交給法官,他有向我恐嚇,我有向謝姓偵查佐報備,我怕他報復,我沒有製作筆錄。」、「(受命法官問:你在警局指認乙○○,你是據實陳述還是挾怨報復?)我是據實陳述,我可以發誓。」等語(見本院卷第295、296頁)。參之附表二編號4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證人鄭東海對被告表達:「你不是要過來拿錢?」,據證人鄭東海表示係叫被告過來拿其向被告買毒品的錢;附表二編號5之通訊監察譯文中,證人鄭東海對被告說:「我要過去喔。」,證人鄭東海表示係其欲過去向被告買毒品;附表二編號6、7之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均對被告表示:「我拿東西給你」,顯見係要拿毒品給證人鄭東海,足見從上開附表二編號4至7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之文義,確係被告交付毒品給證人鄭東海,而非證人鄭東海交付毒品給被告,是被告辯稱係其向證人鄭東海購買毒品,而非販賣毒品給證人鄭東海云云,亦不足採信。
㈣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甲○○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0部分):
⒈證人甲○○於原審審理中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於本院審理
時,被告聲請對證人甲○○為對質詰問,經本院合法傳喚後,證人甲○○因車禍頭部受傷(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及蛛網膜下腔出血、右顳顱骨乳突骨骨折、右側鎖骨骨折),無法說話,致未能到庭作證,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41、243頁)。被告及辯護人並未聲請再傳喚證人甲○○到庭作證,經本院合議庭評議結果,認證人甲○○出車禍無法到庭,也無法陳述,事實上有調查之困難,且本件證人甲○○部分待證事項已經明確,認為沒有再傳喚之必要,合先敘明。
⒉證人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經提示附表二編號10之通訊監察譯文予其辨認,證述如下:
⑴103年4月2日11時15分、同日11時23分、同日13時18分,
證人甲○○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被告聯繫,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0「通話內容」欄所示。
⑵證人甲○○於警詢時供稱:「(警方針對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發現該門號你所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有聯繫,該門號是何人所持用你是否清楚?你與該門號聯繫做何用途?有無從事買賣毒品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是乙名綽號《安安》之男子在使用。我與該門號聯繫有從事買賣毒品。」、「(經查證相片編號第2名之男子,姓名:乙○○、男、00年00月00日生、0000000000號、戶籍:臺南市○○區○里里0鄰○○○00號,是否就是販賣毒品給你綽號《安安》之男子本人?)經我當場指認,綽號《安安》之男子就是乙○○本人無誤。」、「(通訊監察譯文中,編號第幾通是你向乙○○聯繫購買毒品?)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第4-6通是我向乙○○聯繫購買毒品。」、「(你總計向乙○○購買幾次毒品?購買何種毒品?)我總計向乙○○購買1次毒品。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請你詳述第1次向乙○○購買毒品聯繫及交易過程?)我於103年04月02日11時15分《譯文編號第4通》,我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乙○○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我問乙○○現在有空嗎,來我家一下,乙○○表示大概12點半之前會過來,但於103年04月02日11時23分《譯文編號第5通》,因為我先生突然回家,我馬上打電話給乙○○表示,叫他現在不要過來,等我先生出門後,我再打電話叫他過來。直到103年04月02日13時18分《譯文編號第6通》,因為我先生出門後,我就馬上打電話叫乙○○過來,而且我叫他快一點。」、「(譯文編號第4通,你問乙○○現在有空嗎,來我家一下,代表何意?)代表我要向乙○○購買毒品。」、「(譯文編號第4-6通你聯絡乙○○要購買毒品,有無交易成功?)有交易成功。」、「(妳向乙○○第1次購買毒品正確交易時間、地點、購買毒品種類、重量、金額為何?)正確交易時間為103年04月02日13時30分許,在我住家臺南市○○區○○里00鄰00000000號0樓客廳交易,我向乙○○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包、重量不詳,金額新臺幣1,000元。」、「(妳向乙○○購買毒品,是否都是由乙○○本人與你交易?)都是乙○○本人與我進行毒品交易無誤。」等語(見偵卷第107至109頁)。
⑶證人甲○○於檢察官偵查中亦具結證述:「(提示00000000
00及0000000000電話於103年3月19日8時10分至103年4月2日13時18分之監聽譯文)是否你與安安電話聯絡之內容?)是。」、「(哪幾通電話是你與他相約要購買安非他命?)103年4月2日11時15分至13時18分這3通電話,我只有向安安購買過一次安非他命而已。」、「(你打電話向安安購買安非他命時,是否跟他約定見面時間後,你到達時他就馬上拿安非他命給你?)我跟他約定購買安非他命之後,安安就拿毒品過來給我,他主要目的是順便問我大伯的事情。」等語(見偵卷第128頁反面、129頁)。⒊被告附表一編號10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甲○○之犯
行,業據證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而依附表二編號10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證人甲○○初要求被告前往其住處,被告隨即應允,之後證人甲○○再去電要求被告勿前往,理由係其配偶返家,並於電話中表示待其配偶外出後,再行與被告聯絡;之後證人甲○○又再度去電聯絡被告,表示配偶甫外出,要求被告儘速前去。經核該等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證人甲○○當時於電話中之反應顯與一般施用毒品者不欲家人知悉渠施用毒品之心態相符,則其證稱與被告通話完畢後,被告旋於當日下午1時30分許前往其住處,其乃向被告購買1,000元之安非他命,應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
⒋雖被告辯稱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通話內容,係因其與證人甲
○○有私情,證人甲○○邀約其前往私會,為其所拒,故甲○○挾怨報復誣指其販毒云云。然姑不論被告此番辯解,已與其先前所稱:鄭東海聯合甲○○、楊明華、黃怡仁等人共同誣指其犯罪,已有不符;即就附表二編號10所示譯文本身而言,亦未見被告有何拒絕證人甲○○之言語,毋寧係被告全然聽從證人甲○○之要求,更有甚者,於證人甲○○在電話中陳稱:「你不要過來了喔,我丈夫回來了,等一下他出去時我再打電話給你」,被告當時回答:「好,妳打電話給我,我馬上過去」,此一態度顯與其於本院及原審審理中所陳「拒絕甲○○示好」之態度大相逕庭,且若係證人甲○○邀約被告前往私會、偷情,在得知證人丈夫剛回來又出門之際,豈有甘冒被對方丈夫撞見之風險,而公然前往對方住處不倫私會之理,足見被告所辯情節不實,不足採信至明。
㈤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楊明華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1部分):
⒈證人楊明華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經提示附表二編號11之通訊監察譯文予其辨認,陳述如下:
⑴103年4月25日22時31分、同日23時40分、同年月26日0時
8分、同年月26日0時15分,證人楊明華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被告聯繫,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1「通話內容」欄所示。⑵證人楊明華於警詢時供明:「(你是以何方式向乙○○購買
毒品安非他命毒品?)我都先以我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乙○○所持用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雙方先約定地點後,雙方再到所約定的地點交易毒品。」、「(本分局執行通訊監察時發現你以電話0000000000與乙○○所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現在提供通聯譯文供你閱覽,該通話譯文用意為何?)是我向乙○○購買安非他命毒品的通話內容。警方提供電話通聯譯文中我算一算共買1次。」、「(編號758、759、761號通聯譯文分別為何意思?)編號75
8、759、761號是我詢問乙○○要在哪裏交易或安非他命毒品。編號762號是我已經到達我們所約定的地點了。並完成毒品交易。」、「(你第1次於何時?何地?向乙○○購得毒品安非他命毒品之價格或重量多少?如何交易?)我第
1次於103年4月26日0時15分許,地點在臺南市○○區○○路麥當勞前,向乙○○購買毒品安非他命,以新臺幣3500元整購買1小包,重量1錢,那一次乙○○將安非他命毒品
1包拿給我,我將3500元拿給乙○○。」、「(為何電話中均未表示要購買毒品數量、金額及種類?)電話中我們不願提起毒品字眼,我們均是見面後再詳談的。電話中未提到買賣毒品是因怕遭監聽。」等語(偵卷第169、170頁)。
⑶證人楊明華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陳述:「(何時、何地、以
多少價格向安安購買安非他命?每次購買多少?)103年4月26日凌晨0時許,○○○區○○路○○道下之麥當勞門口向 阿安 購買3500元之安非他命。」、「(向阿安購買毒品之過程為何?)他打電話給我約定時間、地點,阿安拿安非他命給我,我再付錢給他,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提示0000000000及0000000000電話於103年4月18日19時42分至103年4月26日0時15分之監聽譯文)是否你與阿安電話聯絡之內容?)是。」、「(哪幾通電話是你與他相約要購買安非他命?)103年4月25日22時31分至103年4月26日0時15分這4通電話,我只有向阿安購買過1次安非他命而已。」等語(偵卷第201反面、202頁)。
⑷證人楊明華於原審審理時具結供述:「※檢察官請求103營
偵854提示第175、176編號758至762通訊監察譯文予證人、審判長准予提示(像第一個編號758的部分,你們會有提到說什麼公司或是說什麼鋁3500的這個,這個是在做什麼?)這我就不太知道,因為那時候那個人我不認識,他在講,我也聽不太懂,所以我才後來約出來。」、「(你們約出來講話是要做什麼?是要講什麼話?)就是問看看多少錢。
」、「(你問多少錢之後有買嗎?)有。」、「(你記得這次你是買多少錢?)3500元。」、「(對方是否當場拿毒品安非他命給你?)是。」、「※辯護人請求提示103營偵85
4號卷第179頁編號758通訊監察譯文予證人、審判長准予提示(這個對話裡頭,他有說『我老闆是說這樣,那個 阿魯米 不便宜,一公斤帶料的話是3500』被告是說阿魯米是指鋁片,你有無跟何人說要交易鋁片、買鋁片阿魯米?)沒有。
」、「(你說你打這通電話,後來你們見了面之後,你就是買3500的二級毒品?)對。」、「※審判長諭知提示營偵卷第176頁之編號762通訊監察譯文予證人。(你看一下這個通訊監察譯文,你的譯文說你交流道下面停紅燈,對方說好,是否這樣?)對。」、「(你有無下車跟對方交易?)沒有,他坐上來。」、「(然後你們兩個就在你車子裡面交易?)是。」、「(你是否記得你車子當時是停在何處?)交流道旁邊的麥當勞。」等語(原審卷二第48、49頁正反面、50頁反面、51頁)。
⒉綜上證人楊明華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詞內容,與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並無齟齬,參之被告與證人楊明華並無仇隙,證人楊明華應無攀誣被告之動機,是其證稱當時向被告購買價值3,500元之安非他命,並當場支付價金,應可採信。雖被告辯稱附表二編號1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乃證人楊明華欲向其公司購買鋁錠云云;然證人楊明華否認此情,已如上述,被告復未能舉出任何證據證明其有從事鋁錠交易,其空言抗辯,自難逕信。另被告與證人楊明華確有如附表二編號11通訊監察譯文所示通話內容,為被告所不否認,且被告於警詢中,亦坦承當時確有與證人楊明華在麥當勞見面(見偵卷第14頁);而依附表二編號11第三通譯文所示,被告當時於電話中業已表明其已在半途,再參諸證人楊明華與被告之通話內容,多在確定雙方所在位置、約定碰面地點後,即結束通話,且上開通話內容均未提到見面之目的,亦未提及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與實務上常見,因顧慮遭毒品查緝而刻意避免於電話中提及毒品之情況相同,而與現今毒品交易實況相當,益加確信其等見面係為交易毒品無疑。辯護意旨以被告辯解為憑,謂被告並未販賣毒品予證人楊明華,亦無可取。
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黃怡仁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2至14部分):
⒈證人黃怡仁於偵查中具結陳稱:伊所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毒
品係向綽號「阿安」者購買,「阿安」即為警卷指認照片所示編號2之男子(即被告)等語。而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經提示附表二編號12至14之通訊監察譯文予證人黃怡仁辨認,證人黃怡仁表稱如下:
⑴103年2月9日13時6分、同年3月13日16時9分、同年4
月19日11時28分,證人黃怡仁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被告聯繫3次,通話內容分別如附表二編號12至14「通話內容」欄所示。
⑵證人黃怡仁於警詢時表述:「(警方提供通訊監察譯文讓你
觀看,編號000號在103年02月09日、13時06分、編號000號103年03月13日16時09分、編號000號在103年04月19日11時28分、該3通譯文內容是否為你本人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至阿安行動電話0000000000所對話之內容?)是我所撥打沒錯,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是我與乙○○《男、00年04月20日、0000000000》所對話之內容無誤。」、「(該譯文內容中你找乙○○欲作何事?)是我要找乙○○要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通話之內容。」、「(你總共向乙○○講買過幾次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何時?何地購買?價格多少?)我總共向乙○○買過3次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第1次10
3年02月09日13時06分○○○區○○街○○號旁向乙○○購買安非他命1小包新臺幣1000元,第2次是103年03月13日16時09分也○○○區○○街○○號向乙○○購買安非他命1小包新台幣1000元,我第3次向乙○○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在103年04月19日11時28分許○○○區○○街○○號旁購買1小包安非他命價格新台幣1000元。最後一次103年5月10日13時5分也是○○○區○○街○○號向乙○○購買安非他命1小包新臺幣1000元。」、「(你如何向乙○○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我都是撥打乙000000000000的行動電話找乙○○,乙○○再跟我約交易毒品地點。」、「(你每次向乙○○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時,還有何人在場?)沒有人陪同,都是他獨自前來賣我毒品安非他命。」等語(見警卷第
135、136頁)。⑶證人黃怡仁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供明:「(《提示00000000
00及0000000000電話於103年1月30日20時30分至103年4月26日9時13分之監聽譯文》是否你與阿安電話聯絡之內容?)是。」、「(哪幾通電話是你與他相約要購買安非他命?)103年2月21日13時12分、103年3月23日9時22分、
103年4月26日9時13分。」、「(你打電話向阿安購買安非他命時,是否跟他約定見面時間後,你到達時他就馬上拿安非他命給你?)我到達之後馬上拿錢給他,他就馬上交貨。」、「(阿安將安非他命拿給你是直接拿1包給你或從1包安非他命中分一部分給你?)每次都拿1小包安非他命給我。」(見偵卷第160頁反面、161頁)、「(《提示監聽譯文並告以要旨》你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稱電話與乙○○聯絡購買安非他命之時間及次數不一樣,那次所講的時間才是正確的?)是在我最初寫字所示的時間,並不是我蓋指印所示時間,就是在警詢中講的時間,總共向乙○○買了3次。」等語(見偵卷第312頁)。
⑷證人楊明華於原審審理時具結供述:「(所以你拿錢給乙○
○的動機是說你要補貼他?)對。」、「(所以你是每一次你都有拿1000元補貼他,是不是?)有。」、「(所以你是交易的三次,你每一次都拿1000元補貼他?)有。」、「(你每一次拿1000元補貼乙○○,他是否每一次給你1000元的量讓你施用?)那個很少一點點而已。」、「(一點點,所以你覺得很貴?)我不會覺得很貴。」、「(你說1000元才拿一點點?)可是我對這種東西剛吸食而已,不會很那個。
」、「(不會很了解它的市價是多少,你的意思是否這樣?)對。」、「(所以你也不清楚你當時給他1000元,到底這個量是不是1000元的量?)我也不太清楚。」、「(我再跟你確認一次,剛剛給你看的三個譯文,三次你都有給他1000元?)對。」、「(所以你總共給了他3000元,是不是?)是。」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8頁反面、59頁)。
⒉證人黃怡仁於警詢及偵查中已明確證稱曾於附表一編號12至
14所列之時、地,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述其與被告為附表二編號12至14所示通話後,確有於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時間、地點,自被告處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並交付1,000元之價金。雖證人黃怡仁供稱其給予被告1,000元僅係做為補貼,然依證人黃怡仁之證詞,其之所以與被告相識,乃103年農曆年間,因工作不順,在外飲酒時,遇不詳之年輕人詢問有無嘗試安非他命之意願,之後即介紹被告與其相識(見原審卷二第57頁正面)。證人黃怡仁與被告非親非故,且與被告交往之動機即為取得安非他命,衡以證人黃怡仁於案發當時係年滿45歲之成年男子,焉有不知安非他命非廉價品,必須價購取得之理?況證人黃怡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除被告以外,並無其他購買安非他命之來源,亦無從知悉被告交付之安非他命數量有無1,000元之價值,且被告所給的量很少一點點而已,是證人黃怡仁「補貼」之說詞,顯係個人主觀毫無根據之說法,自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至於,被告嗣後附和證人黃怡仁之證詞,辯稱證人黃怡仁曾向其索討安非他命,然遭其拒絕云云。然此辯解與其先前於偵查中所辯:黃怡仁係意欲向鄭東海購買安非他命,黃怡仁並未與其聯絡有關購買毒品事宜云云(見偵卷第41頁),並不相符。且若被告果真不欲提供黃怡仁安非他命,其於電話中應可明示拒絕提供,自無於電話中應允,再於黃怡仁興沖沖前往其住處後,再當面拒絕之理。觀諸附表二編號12至1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證人黃怡仁三度提出前往被告住處之要求,被告均立即應承,並無其所辯曾於電話中告知黃怡仁並無安非他命可提供,然黃怡仁仍至執意前往之情形,足見被告所辯不實,不足採信至明。
㈦被告所提出其與鄭東海、綽號「木瓜」之男子及 林俊廷 等人
談話之錄音光碟,尚無法證明證人鄭東海等人有設詞誣陷被告之情形。
⒈被告另辯稱其係遭證人鄭東海、甲○○、楊明華、黃怡仁四
人設詞誣陷云云,並提出其與鄭東海、綽號「木瓜」之男子及林俊廷等人談話錄音為證。然經原審勘驗該等談話錄音結果,談話內容詳如附表三所示(見原審卷一第158頁反面至
176頁反面)。⒉被告及其辯護人具狀請求本院再勘驗上開錄音光碟,本院審理時當庭勘驗結果如下:
⑴錄音時間38秒處,鄭東海發言:「經過很久了,本來,我跟
你說坦白,過去的事情ㄏㄤ\ㄏㄤ\」。辯護人稱「ㄏㄤ\ㄏㄤ\」應為馬馬虎虎的意思(台語:旱旱);被告稱當時鄭東海並沒有說這句話(見本院卷第263頁之審判筆錄)。
⑵錄音時間2分55秒處,被告發言:「你也知道,我這樣被人
king踏(音譯),這樣下去,像這樣被你們陷害,我如果被判咧?」。辯護人稱king踏之意,台語上應為被欺負之意(台語:吞大)(見本院卷第265頁之審判筆錄)。⑶錄音時間3分34秒處,鄭東海發言:「○○派出所是『 五佰
』告我的。」。辯護人稱此句「告我的」應為「教我的」(見本院卷第265頁之審判筆錄)。
⑷錄音時間5分12秒處,鄭東海發言:「我到這個時候,我是
想說有可能嗎?那時 凱威 (音譯)就有跟我說了」。辯護人稱被告與凱威並不相識(見本院卷第269頁之審判筆錄)。
⑸錄音時間5分37秒處,鄭東海發言:「你別再…,我跟你說
,我絕對沒有存那個心,來 東蛤 (音譯),我沒辦法作第二種選擇,我說你…做好了,你叫我」。被告稱此句「 來東蛤 (音譯)」應解釋為「來設計(台語: 衝康 )」(見本院卷第271頁之審判筆錄)。
⒊由上揭第⒈、⒉項原審勘驗及本院再行勘驗上開錄音光碟之
結果,上開本院再行勘驗之結果,縱依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解釋之文義,被告於其與鄭東海等人之對話中,固然曾質疑鄭東海、綽號「木瓜」之男子對其陷害之理由,然通觀全篇譯文,無論係鄭東海抑或綽號「木瓜」之男子均未坦承有何陷害被告之舉。況被告與鄭東海對話時,被告提及:「啊你老婆這樣,說什麼『木瓜』叫你咬我」;而鄭東海則稱:「我沒比你比較好,我也,我幾條,我好幾個人咬」(見原審卷一第158頁反面至159頁正面)。則依此對話內容可知,被告所謂之「陷害」,無非鄭東海將被告販賣毒品之犯行供出,並未為其隱瞞而已,自不能以此逕認被告未涉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況鄭東海與甲○○、楊明華、黃怡仁等人均不相識,何能聯合渠三人共同誣指被告犯罪?所辯情節顯不足採。又被告所提出之談話錄音中,固有錄得林俊廷對被告表示其係聽從鄭東海之指示而供述其自被告處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對話(見原審卷一第174頁正面至17
6頁正面),然此與本案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無關,是亦不能以此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㈧另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係被告申辦使用,而證人鄭東
海、甲○○、楊明華、黃怡仁四人確有持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與被告通話,通話內容如附件譯文所示乙情,亦有威寶電信資料查詢表1紙(見警一卷第26頁)、通聯調閱查詢單4份(見偵卷第87、115、144、177頁)及如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存卷可參(譯文出處詳附表二)暨被告所有之白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一具扣案可憑;而證人鄭東海、楊明華、黃怡仁均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惡習,亦經員警對渠等採尿送驗證實無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採取尿液名冊暨編號對照表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4份、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清冊1紙存卷 可佐 (見偵卷第85至86、148至149、180至181、286、288、301至303頁),此外,並有搜索當時之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資佐證(見偵卷第33至36頁)。
㈨按毒品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
有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外,確實難以究其原委。然按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毒品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風險之理,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遽認其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查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有施用毒品惡習,並曾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被法院判處重刑,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81至90頁),對於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價格昂貴,取得不易,毒品交易為政府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律並就此懸有重典處罰,當知之甚稔,且被告與證人鄭東海、甲○○、楊明華、黃怡仁間,均乃一般交情,倘被告無從中賺取差價或投機貪圖小利,豈有甘冒重典而僅依購入價格轉售或代購之理?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人證、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雖否認犯行,然其自身亦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惡習,自當知悉毒品取得不易,且無可能甘冒重典而僅依購入價格轉售或代購,當認其係因施用毒品成癮,經濟不足以支應,始鋌而走險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藉此獲利以供應自己繼續施用,則其主觀上顯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炯然。
㈩綜上所述,被告自白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予女友丙○○施
用,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而其矢口否認販賣、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鄭東海,亦否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甲○○、楊明華、黃怡仁,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至7、10至14所示犯行之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而其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予丙○○,以及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時、地提供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予鄭東海施用等犯行,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8所示犯行應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固非無見,然證人鄭東海於本院審理中既證稱該次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當時,被告並未對渠收取價金,已如上述,則此部分自無從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論擬。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尚屬相同,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各該禁藥、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高度之轉讓、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次轉讓禁藥、9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時間相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㈡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0年
度訴字第5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90年11月5日入監,於98年10月1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惟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爰僅就法定刑中有期徒刑、罰金刑部分加重其刑。
四、原審以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4至7、10至14等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為附表一編號8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丙○○等犯行,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事證明確,應予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並審酌被告藉販賣第二級毒甲基品安非他命予他人以謀求一己私利,復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予他人施用,所為戕害國民身心健康至鉅,雖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非鉅,然其販毒次數達9次,且犯後仍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難認已有悔意,兼衡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4至7、10至14所示之刑,另就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丙○○部分,量處有期徒刑8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以示懲儆。並對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一具及該行動電話原本安裝之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乃被告所有,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為供其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予鄭東海等人所用之物,此亦據原審認定如上,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惟因0000000000號SIM卡並未扣案,爰仍就該行動電話(含SIM卡一張)一併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如附表一編號4至7、10至1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得之款項合計11,500元,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五、本院經核原判決就被告所犯上開犯行,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對轉讓禁藥予丙○○部分,認原判決量刑過重,其餘則否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因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所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編號│買受人或受│通聯時間│交易時間│交易地點│毒品種類、│罪名及宣告刑│││讓人及所持││││交易數量及││││用之電話││││價金(新臺││││││││幣)││├──┼─────┼────┼────┼────┼─────┼──────────────────┤│1│鄭東海│103年2月│同日晚間│臺南市○│價值1,000│乙○○無罪。│││0000000000│5日晚間7│7時20分│○區○○│元之甲基安│││││時17分許│許│街00號前│非他命││├──┼─────┼────┼────┼────┼─────┼──────────────────┤│2│同上│103年2月│同日晚間│臺南市○│價值1,000│乙○○無罪。││││16日晚間│10時3分│○區○○│元之甲基安│││││10時許│許│街00號0│非他命│││││││樓之0│││├──┼─────┼────┼────┼────┼─────┼──────────────────┤│3│同上│103年2月│同日晚間│臺南市○│價值1,000│乙○○無罪。││││23日下午│7時2分許│○區○○│元之甲基安│││││6時58分││街00號0│非他命│││││許││樓之0│││├──┼─────┼────┼────┼────┼─────┼──────────────────┤│4│同上│103年2月│同日晚間│臺南市○│價值1,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25日上午│8時5分許│○區○○│元之甲基安│刑柒年陸月,供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9時42分││路000巷0│非他命│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許││號││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同上│103年3月│同日下午│臺南市○│價值1,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16日下午│1時5分許│○區○○│元之甲基安│刑柒年陸月,供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1時許││街00號0│非他命│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樓之0││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同上│103年3月│同日下午│臺南市○│價值1,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18日下午│2時33分│○區○○│元之甲基安│刑柒年陸月,供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2時2分許│許│路000巷0│非他命│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號││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7│同上│103年4月│同日晚間│臺南市○│價值1,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1日晚間8│8時44分│○區○○│元之甲基安│刑柒年陸月,供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時33分許│許│路000巷0│非他命│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號││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同上│103年4月│同日下午│臺南市○│價值1,000│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7日下午1│1時33分│○區○○│元之甲基安│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時23分許│許│路000巷0│非他命│Samsung牌行動電話機壹具(不含SIM卡)││││││號││沒收。│├──┼─────┼────┼────┼────┼─────┼──────────────────┤│9│鄭東海│103年5月│同日晚間│臺南市○│價值1,000│乙○○無罪。│││公用電話│14日晚間│8時10分│○區○○│元之甲基安│││││8時許│許│路000之0│非他命│││││││號│││├──┼─────┼────┼────┼────┼─────┼──────────────────┤│10│甲○○│103年4月│同日下午│臺南市○│價值1,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0000000000│2日上午│1時30分│○區○○│元之甲基安│刑柒年陸月,供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11時15分│許│000之00│非他命│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許││號0樓││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1│楊明華│103年4月│翌日凌晨│臺南市○│價值3,5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0000000000│25日晚間│0時15分│○區○○│元之甲基安│刑柒年陸月,供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10時31分│許│路麥當勞│非他命│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許││前││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2│黃怡仁│103年2月│通話後不│臺南市○│價值1,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0000000000│9日下午1│久│○區○○│元之甲基安│刑柒年陸月,供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時6分許││街00號旁│非他命│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3│同上│103年3月│通話後不│臺南市○│價值1,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13日下午│久│○區○○│元之甲基安│刑柒年陸月,供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4時9分許││街00號旁│非他命│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4│同上│103年4月│通話後不│臺南市○│價值1,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19日上午│久│○區○○│元之甲基安│刑柒年陸月,供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11時28分││街00號旁│非他命│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許││││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二:本件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一、鄭東海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與乙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聯繫│├──┬─────┬─────────────────────────────┬─────────┤│編號│通話時間│通話內容│證據出處││││││├──┼─────┼─────────────────────────────┼─────────┤│1│103年2月15│A:喂,你在家嗎?│偵卷第68頁│││日19時17分│B:嗯。│編號226、227之譯文││││A:我再一分鐘到你門口,我到了。│││││B:喔,好。│││├─────┼─────────────────────────────┤│││103年2月15│A:喂, 阿海 你剛才拿多少給我。││││日19時59分│B:3000。│││││A:3000喔。│││││B:嗯。│││││A:好。││├──┼─────┼─────────────────────────────┼─────────┤│2│103年2月16│A:喂, 海哥 。│偵卷第69頁│││日22時0分│B:嗯,我拿過去喔。│編號250之譯文││││A:喔,好。││├──┼─────┼─────────────────────────────┼─────────┤│3│103年2月23│A:喂,阿海,我現在過去喔。│偵卷第71頁│││日18時58分│B:喔,好。│編號331之譯文│├──┼─────┼─────────────────────────────┼─────────┤│4│103年2月25│A:喂。│偵卷第72頁│││日9時42分│B:你不是要過來拿錢?│編號347之譯文││││A:嗯,等一下。│││││B:我先偷溜回來,我還在上班,我錢寄我兒子那裡,這邊有四張│││││,你過來拿。│││││A:好。│││││B:我寄我兒子那。│││││A:那我還另外放一個,放在那,我可能較晚才會回來。│││││B:喔,好。│││││A:我等一下可能11點、10點半才有過去喔。│││││B:好,沒關係,我差不多10點55分就下班了,休中午。│││││A:喔,是喔。│││││B:好。││├──┼─────┼─────────────────────────────┼─────────┤│5│103年3月16│A:喂。│偵卷第78頁│││日13時0分│B:我要過去喔。│編號496之譯文││││A:好。││├──┼─────┼─────────────────────────────┼─────────┤│6│103年3月18│B:喂。│偵卷第78頁│││日14時2分│A:你在家嗎?│編號512、513之譯文││││B:有。│││││A:你到門口來一下。│││││B:好。│││││A:我拿東西給你。│││││B:好。│││├─────┼─────────────────────────────┤│││103年3月18│B:喂。││││日14時32分│A:我在外面。│││││B:好。││├──┼─────┼─────────────────────────────┼─────────┤│7│103年4月1│A:喂,阿海喔,我過去一下喔,我拿東西給你。│偵卷第81至82頁│││日20時33分│B:嗯,好。│編號586、587之譯文││├─────┼─────────────────────────────┤│││103年4月1│A:喂,我在門口。││││日20時43分│B:嗯。││├──┼─────┼─────────────────────────────┼─────────┤│8│103年4月7│A:喂。│偵卷第83頁│││日13時23分│B:在睡覺喔?│編號614之譯文││││A:起來了。│││││B:你能來一下嗎,我全身都沒有力氣。│││││A:好,我過去?││├──┴─────┴─────────────────────────────┴─────────┤│二、甲○○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與乙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聯繫│├──┬─────┬─────────────────────────────┬─────────┤│10│103年4月2│A:喂。│偵卷第113至114頁│││日11時15分│B:你現在有空嗎?來我家一下。│││││A:現在喔,我差不多12點過,我12點半之前過去。│││││B:喔,好,我等你。│││││A:嗯。│││├─────┼─────────────────────────────┤│││103年4月2│A:喂。││││日11時23分│B:你不要過來了喔,我丈夫回來了,等一下他出去時我再打電話│││││給你。│││││A:好,妳打電話給我,我馬上過去。│││││B:好,你不要過來喔,我丈夫回來了。│││││A:嗯。│││├─────┼─────────────────────────────┤│││103年4月2│A:喂。││││日13時18分│B:你現在可以過來了嗎?│││││A:等一下。│││││B:我丈夫剛出去,快一點喔。│││││A:快ㄟ,很趕喔。││├──┴─────┴─────────────────────────────┴─────────┤│三、楊明華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與乙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聯繫│├──┬─────┬─────────────────────────────┬─────────┤│11│103年4月25│B:喂,你好。│偵卷P175至176頁│││日22時31分│A:你好,你在做什麼?│編號758至762之譯文││││B:沒啊,顧店。│││││A:你顧店是喔?│││││B:嗯。│││││A:你前二天跟我說的那件事情。│││││B:嗯。│││││A:我今天有比較好的消息啦。│││││B:嗯。│││││A:就是說我們公司還有另外一批貨要出啦。│││││B:嗯。│││││A:就是說,我不知道我老闆說怎樣,那批貨什麼貨,前二天你不│││││是問我公司是不是有那種東西,我現在跟你說,有。│││││B:嗯。│││││A:但是是別種的。│││││B:嗯。│││││A:就是你說的那兩種其中一種。│││││B:嗯。│││││A:這樣。│││││B:嗯。│││││A:我老闆是說這樣,那個阿魯米那個不便宜。│││││B:嗯。│││││A:那個一公斤要給我們帶料的話。│││││B:嗯。│││││A:一公斤是3500元。│││││B:嗯。│││││A:那你聽懂意思嗎?│││││B:嗯,我聽懂。│││││A:如果你要的話,我明天去公司,跟我老闆講。│││││B:嗯。│││││A:看你阿魯米要幾斤。│││││B:那樣明天一早我再跟你說好嗎?│││││A:喔,好。│││││B:因為他回去了。│││││A:因為我車子也撞壞了,沒辦法過去你車行。│││││B:嗯嗯。│││││A:不然我就直接過去車行跟你說了。│││││B:嗯,是怎樣,是被撞還是撞人家。│││││A:撞人家的。│││││B:阿沒小心一點。│││││A:小心一點就不會撞到了,就是沒小心一點才會撞到,現在車子│││││在修理,那看怎樣,你明天再打電話給我,或來我公司再講。│││││B:嗯,好啊。│││││A:瞭解喔。│││││B:嗯,瞭解。│││├─────┼─────────────────────────────┤│││103年4月25│A:喂。││││日23時40分│B:還是你現在有空嗎?│││││A:現在喔?│││││B:我過去。他剛剛有來。│││││A:嗯。│││││B:這樣好嗎?│││││A:別種的喔。│││││B:沒,你那天所說的那種的。│││││A:嗯。│││││B:那你有空嗎?│││││A:有,你現在在哪?│││││B:○○。│││││A:這樣喔,我有機車,我過去○○麥當勞等你好不好。│││││B:好啊。│││││A:那我差不多半小時過去。│││││B:半小時喔。│││││A:嗯,那我半小時過去。│││││B:好。│││├─────┼─────────────────────────────┤│││103年4月26│A:喂,你到了嗎?││││日0時8分│B:有啊,我在途中了。│││││A:喔,好。│││││B:嗯。│││├─────┼─────────────────────────────┤│││103年4月26│A:喂。││││日0時15分│B:我在交流道下停紅燈。│││││A:喔,好。││├──┴─────┴─────────────────────────────┴─────────┤│四、黃怡仁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與乙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聯繫│├──┬─────┬─────────────────────────────┬─────────┤│12│103年2月9│B:好,我馬上到。│偵卷第140頁│││日13時6分│A:好。││├──┼─────┼─────────────────────────────┼─────────┤│13│103年3月13│B:喂。│偵卷第141頁│││日16時9分│A: 大仔 。│││││B:出去嗎?│││││A:我剛去買東西。│││││B:那天我拿的那個,有嗎?│││││A:嗯,有。│││││B:我現在過去。│││││A:好。│││││B:你在家?│││││A:嗯。│││││B:好。││├──┼─────┼─────────────────────────────┼─────────┤│14│103年4月19│B:喂。│偵卷第142頁│││日11時28分│A:喂。大ㄟ逆。│││││B:你咧困逆。│││││A:沒啦,廁所。│││││B:喔,我想說你如果在睡..,好啊,你下來,我過去。│││││A:好。│││││││└──┴─────┴─────────────────────────────┴─────────┘附表三:原審勘驗被告所提出其與鄭東海、綽號「木瓜」之男子及林俊廷等人談話錄音之內容。
【9分06秒音檔】◎以下對話,被告以「袁」簡稱,鄭東海以「鄭」簡稱┌────┬───┬─────────────────┐│錄音時間│發言者│內容│├────┼───┼─────────────────┤│30秒│袁│那天,你老婆跟「木瓜」在吵架。│├────┼───┼─────────────────┤│38秒│鄭│經過很久了,本來,我跟你說坦白,過││││去的事情ㄏㄤ\ㄏㄤ\。│├────┼───┼─────────────────┤│45秒│袁│嘿。│├────┼───┼─────────────────┤│46秒│鄭│之後「木瓜」比較過份,我老婆才,這││││些事情我老婆...,怕說我被關一段時││││間這件事情發生多久│├────┼───┼─────────────────┤│57秒│袁│啊你老婆│├────┼───┼─────────────────┤│58秒│鄭│將我老婆錢收一收,東西沒給她沒關係││││,還...│├────┼───┼─────────────────┤│1分3秒│袁│啊你老婆這樣,說什麼「木瓜」叫你咬││││我。│├────┼───┼─────────────────┤│1分13秒│鄭│嗯,當「木瓜」的面說的啊。「木瓜」││││也...,當面講的。│├────┼───┼─────────────────┤│1分20秒│袁│你們這樣全部都在設計我?│├────┼───┼─────────────────┤│1分23秒│鄭│不是要設計你,我們的事情就這個複雜││││...│├────┼───┼─────────────────┤│1分31秒│袁│你是否知道你們這樣全部設計下,你們││││這樣設計,我不就要用生命去換?│├────┼───┼─────────────────┤│1分38秒│鄭│我沒比你比較好,我也,我幾條,我好││││幾個人咬。│├────┼───┼─────────────────┤│1分43秒│袁│你被幾個人陷害。│├────┼───┼─────────────────┤│1分47秒│鄭│...也是,我後面所要負擔的...,絕對││││不會說多低多低。│├────┼───┼─────────────────┤│2分4秒│袁│不,我跟「木瓜」有什麼仇怨?│├────┼───┼─────────────────┤│2分6秒│鄭│你不知道?│├────┼───┼─────────────────┤│2分8秒│袁│我跟「木瓜」沒仇沒怨,為什麼?│├────┼───┼─────────────────┤│2分11秒│鄭│阿「 阿田 」(音譯)也跟他沒仇沒怨,││││「阿田」(音譯)還對他很好,他的人││││就是為他自己,以自己利益為主。│├────┼───┼─────────────────┤│2分18秒│袁│那為什麼「木瓜」會叫你陷害我?「木││││瓜」用什麼理由,從頭│├────┼───┼─────────────────┤│2分24秒│鄭│就是糖果讓他用而已。│├────┼───┼─────────────────┤│2分26秒│袁│你糖果讓他用,他才教你這樣嗎?│├────┼───┼─────────────────┤│2分30秒│鄭│他來的目的就是要這樣而已,他沒在跟││││我說什麼人情,我最初決定│├────┼───┼─────────────────┤│2分40秒│袁│我知道啦。│├────┼───┼─────────────────┤│2分41秒│鄭│決定跟他一起,一些事情有的沒的,甚││││至很多人在我背後說他怎樣怎樣,我是││││想說他...,後來事情發生在我身上,││││我才知道過去我錯了。│├────┼───┼─────────────────┤│2分55秒│袁│你也知道,我這樣被人king踏(音譯)││││,這樣下去,像這樣被你們陷害,我如││││果被判咧?│├────┼───┼─────────────────┤│3分4秒│鄭│話不是我一個人說的算數,我雖然筆錄││││作這樣,但是這筆錄,照之前就知道的││││,都是照本宣科而已。│├────┼───┼─────────────────┤│3分16秒│袁│照本宣科?│├────┼───┼─────────────────┤│3分18秒│鄭│我說那天給我作筆錄的姓謝,三組姓謝││││。│├────┼───┼─────────────────┤│3分25秒│袁│哪一個三組的,姓謝?│├────┼───┼─────────────────┤│3分27秒│鄭│嘿。│├────┼───┼─────────────────┤│3分28秒│袁│○○分局那個?│├────┼───┼─────────────────┤│3分30秒│鄭│○○分局,○○分局。│├────┼───┼─────────────────┤│3分32秒│袁│○○分局?│├────┼───┼─────────────────┤│3分33秒│鄭│○○是派出所而已。│├────┼───┼─────────────────┤│3分34秒│袁│○○派出所?│├────┼───┼─────────────────┤│3分34秒│鄭│○○派出所是「五佰」告我的。│├────┼───┼─────────────────┤│3分36秒│袁│○○派出所「五佰」告你的?│├────┼───┼─────────────────┤│3分37秒│鄭│嘿,再來換姓謝這個。│├────┼───┼─────────────────┤│3分42秒│袁│那你怎麼說「五佰」?│├────┼───┼─────────────────┤│3分43秒│鄭│「五佰」是○○的,姓謝是分局的,這││││邊○○派出所先作,分局再作一次,一││││樣不對就對了。電腦螢幕現在先進了,││││他們現在寫筆錄,像以前寫筆錄用寫,││││現在都是電腦打下來,我看如果沒問題││││就簽名就對了。│├────┼───┼─────────────────┤│4分13秒│袁│是怎樣沒問題?│├────┼───┼─────────────────┤│4分15秒│鄭│他就是,上面就是我們的對話嘛。│├────┼───┼─────────────────┤│4分20秒│袁│我們的對話是一般的對話阿。│├────┼───┼─────────────────┤│4分23秒│鄭│是啊是啊。│├────┼───┼─────────────────┤│4分24秒│袁│對吧?你也說「是是」,我們的對話真││││的是一般的對話,為什麼「木瓜」會叫││││你陷害我?我跟「木瓜」沒仇沒怨耶?││││「木瓜」那個人我根本就不認識耶?│├────┼───┼─────────────────┤│4分39秒│鄭│我跟「木瓜」也不,現在換他要害我。│├────┼───┼─────────────────┤│4分44秒│袁│你現在東西給他,他才來教你。│├────┼───┼─────────────────┤│4分51秒│鄭│本來就是,他本來就是○○的線民。只││││是我開始│├────┼───┼─────────────────┤│4分57秒│袁│誰是○○的線民?│├────┼───┼─────────────────┤│4分58秒│鄭│「木瓜」啊。│├────┼───┼─────────────────┤│4分59秒│袁│「木瓜」是○○的線民?│├────┼───┼─────────────────┤│5分1秒│鄭│對。│├────┼───┼─────────────────┤│5分3秒│袁│為什麼說?│├────┼───┼─────────────────┤│5分4秒│鄭│一開始,別人在說的時候我還不太,想││││說有可能嗎?│├────┼───┼─────────────────┤│5分10秒│袁│那麼你跟「木瓜」│├────┼───┼─────────────────┤│5分12秒│鄭│我到這個時候,我是想說有可能嗎?那││││時凱威(音譯)就有跟我說了。│├────┼───┼─────────────────┤│5分17秒│袁│「木瓜」本名是叫什麼?│├────┼───┼─────────────────┤│5分20秒│鄭│ 張智揚 。│├────┼───┼─────────────────┤│5分21秒│袁│張智揚?│├────┼───┼─────────────────┤│5分22秒│鄭│嗯。弓長張、 智慧 的智、 揚子江 的揚,││││就是藥的那個揚。│├────┼───┼─────────────────┤│5分28秒│袁│你們全部都把我落下去,全部都把我亂││││弄一通。│├────┼───┼─────────────────┤│5分37秒│鄭│你別再...,我跟你說,我絕對沒有存││││那個心,來東蛤(音譯),我沒辦法作││││第二種選擇,我說你...做好了,你叫││││我│├────┼───┼─────────────────┤│5分50秒│袁│為什麼你說「木瓜」叫你陷害我。│├────┼───┼─────────────────┤│5分55秒│鄭│這就是他的經驗阿。│├────┼───┼─────────────────┤│5分57秒│袁│他的經驗?│├────┼───┼─────────────────┤│5分58秒│鄭│他就是將,對│├────┼───┼─────────────────┤│6分00秒│袁│我跟你又沒有,沒有任何交易,為什麼││││會?你怎麼會這樣?│├────┼───┼─────────────────┤│6分10秒│鄭│不是,我,你這個結還沒解開。你這個││││結到現在還沒解開。你這個心情的結還││││沒解開。│├────┼───┼─────────────────┤│6分20秒│袁│恁第二,那天我打你。│├────┼───┼─────────────────┤│6分23秒│鄭│你到現在還沒解開。│├────┼───┼─────────────────┤│6分25秒│袁│那天我打你,「木瓜」之後才教你。│├────┼───┼─────────────────┤│6分29秒│鄭│那天「木瓜」知道,其實是「木瓜」去││││說的啦。不然「 志民 」怎麼立刻知道。││││「志民」立刻知道就是你逼我的。意思││││說│├────┼───┼─────────────────┤│6分44秒│袁│那「木瓜」所教你,教你陷害我。│├────┼───┼─────────────────┤│6分51秒│鄭│我也沒有阿。因為我是屬於證人,證人││││的身份,不能對證人騷擾行為,他的意││││思,我去作筆錄的時候,他們就叫我,││││這部份我沒作。│├────┼───┼─────────────────┤│7分1秒│袁│我,你這樣說,你這樣說啦。│├────┼───┼─────────────────┤│7分9秒│鄭│我說不用,我也沒怎麼樣。│├────┼───┼─────────────────┤│7分14秒│袁│你們整個,全部都推,整個都推到我身││││上。你知道我這樣下去│├────┼───┼─────────────────┤│7分23秒│鄭│不是,不是全部都在你身上,我也負擔││││大部份。│├────┼───┼─────────────────┤│7分26秒│袁│你說你負擔大部分。│├────┼───┼─────────────────┤│7分29秒│鄭│我也負擔大部分,我負擔的部份│├────┼───┼─────────────────┤│7分33秒│袁│當初我們還是朋友。│├────┼───┼─────────────────┤│7分35秒│鄭│嗯。│├────┼───┼─────────────────┤│7分35秒│袁│我將你交保出來。│├────┼───┼─────────────────┤│7分37秒│鄭│嗯。│├────┼───┼─────────────────┤│7分39秒│袁│問你是什麼問題,你不跟我說。│├────┼───┼─────────────────┤│7分49秒│鄭│別再死胡同裡面打轉,我說這件事情,││││你別再研究這前因還是後果,要研究解││││決之道,才是最主要的事情。就是說這││││件事情才是最重要的。前因後果啦│├────┼───┼─────────────────┤│8分11秒│袁│你也知道,你不就要跟那些人說好。叫││││他們幫我解,要不然│├────┼───┼─────────────────┤│8分19秒│鄭│只有我一個人而已啦。│├────┼───┼─────────────────┤│8分20秒│袁│只有你一個人?│├────┼───┼─────────────────┤│8分22秒│鄭│剩下是咬我的,剩下的是之前判的。││││但之前的部份我已經承認了,他們四個││││人指認我的部份,我都承認了。後面我││││還有什麼事情,...真的...。「木瓜」││││也有講啊,...出東西│└────┴───┴─────────────────┘
【20分34秒音檔】◎以下對話,被告以「袁」簡稱,鄭東海以「鄭」簡稱,另一男
子,應為「木瓜」,無法確認該句發言者為何人時,發言者處空白。
┌────┬───┬─────────────────┐│錄音時間│發言者│內容│├────┼───┼─────────────────┤│1秒│木瓜│何時?我問你。│├────┼───┼─────────────────┤│2秒│鄭│聽我老婆講的,你老婆才講的│├────┼───┼─────────────────┤│16秒│袁│你老婆為什麼會這樣講?│├────┼───┼─────────────────┤│20秒│鄭│(聲音不清楚)│├────┼───┼─────────────────┤│22秒│袁│誰...(聲音不清楚)│├────┼───┼─────────────────┤│28秒││我...問(聲音不清楚)│├────┼───┼─────────────────┤│31秒│袁│那天是不是「成功」在說,說他在樓上││││有聽到。│├────┼───┼─────────────────┤│37秒││聽到什麼?│├────┼───┼─────────────────┤│38秒│袁│聽到說當初也是你、「木瓜」叫阿海咬││││我出來,把我咬出來。│├────┼───┼─────────────────┤│46秒│木瓜│用意是什麼?│├────┼───┼─────────────────┤│47秒│袁│用意是什麼?用意是什麼?不是陷害是││││什麼?│├────┼───┼─────────────────┤│50秒│木瓜│我有陷害你我有什麼好處?│├────┼───┼─────────────────┤│53秒│袁│你們兩個是不是有什麼利益疏通?│├────┼───┼─────────────────┤│55秒│木瓜│甘有?有嗎?│├────┼───┼─────────────────┤│59秒│鄭│沒有。│├────┼───┼─────────────────┤│1分00秒│袁│沒有喔?│├────┼───┼─────────────────┤│1分1秒│鄭│我跟他有什麼利益?│├────┼───┼─────────────────┤│1分3秒│袁│你跟他沒有什麼利益嗎?│├────┼───┼─────────────────┤│1分5秒│鄭│我沒錢阿。│├────┼───┼─────────────────┤│1分6秒│袁│你拿東西給他。│├────┼───┼─────────────────┤│1分11秒│鄭│我們這個問題太打斷了啦。到這個地步││││已經│├────┼───┼─────────────────┤│1分18秒│袁│你昨天跟我說的不是這樣喔!│├────┼───┼─────────────────┤│1分23秒│鄭│有阿,我有說拿東西給他用這樣而已阿││││。│├────┼───┼─────────────────┤│1分26秒│袁│嘿。│├────┼───┼─────────────────┤│1分27秒│鄭│對阿。還有什麼?│├────┼───┼─────────────────┤│1分28秒│袁│那為什麼,不然「木瓜」怎麼會叫你咬││││我?你老婆說的,你老婆樓上都有聽見││││。你家的人都有聽到喔,包括你兒子。││││對不對?│├────┼───┼─────────────────┤│1分40秒│鄭│別再問我這些有的沒有的,不要再質問││││我了啦,現在當作我犯人嗎?│├────┼───┼─────────────────┤│1分44秒│袁│不是你犯人。│├────┼───┼─────────────────┤│1分45秒│鄭│不是就好,拜託。│├────┼───┼─────────────────┤│1分46秒│袁│你又在推辭了,你又不認了。你有沒有││││講?│├────┼───┼─────────────────┤│2分4秒│鄭│你到底想要證明什麼?│├────┼───┼─────────────────┤│2分6秒│袁│我不是要證明什麼,我是要證明說當初││││是不是「木瓜」叫你咬我,叫你陷害我││││。│├────┼───┼─────────────────┤│2分14秒│鄭│跟你又沒冤沒仇的。│├────┼───┼─────────────────┤│2分16秒│袁│對阿。│├────┼───┼─────────────────┤│2分17秒│鄭│對阿。│├────┼───┼─────────────────┤│2分17秒│袁│那為什麼你老婆會這麼說?│├────┼───┼─────────────────┤│2分20秒│鄭│為什麼那麼多人要說我?│├────┼───┼─────────────────┤│2分24秒│袁│你老婆為什麼會說「木瓜」?當初也是││││你叫阿海咬阿安出來的。是嗎?│├────┼───┼─────────────────┤│2分33秒│鄭│讓我平靜一點,我...,我有緘默權。│├────┼───┼─────────────────┤│2分37秒│袁│緘默權?│├────┼───┼─────────────────┤│2分38秒│鄭│對阿,我現在目前│├────┼───┼─────────────────┤│2分39秒│袁│你有緘默權沒有錯,但是你今天不是在││││派出所,不是在分局。│├────┼───┼─────────────────┤│2分47秒│鄭│我現在不想回答這些問題,我現在人很││││累。現在│├────┼───┼─────────────────┤│3分2秒│木瓜│現在你認為我有這樣作?│├────┼───┼─────────────────┤│3分4秒│袁│我認定你這樣作?我不知道,但是他老││││婆這樣說,我今天就要問,你瞭解嗎?│├────┼───┼─────────────────┤│3分10秒│木瓜│你大聲什麼?│├────┼───┼─────────────────┤│3分12秒│袁│我不是大聲什麼,要不然他老婆怎麼這││││樣說?│├────┼───┼─────────────────┤│3分14秒│木瓜│要不然你要不要叫他老婆下來說?│├────┼───┼─────────────────┤│3分17秒│袁│你老婆呢?│├────┼───┼─────────────────┤│3分18秒│鄭│不要牽扯到我的妻兒,什麼事情我們來││││就好。我老婆說的是我之前│├────┼───┼─────────────────┤│3分25秒│袁│我講話就是這樣阿,從頭到尾我講話就││││是這樣。│├────┼───┼─────────────────┤│3分28秒│木瓜│你是為什麼跑來這裡?│├────┼───┼─────────────────┤│3分30秒│袁│我今天跟你來這裡,不是來質詢,不是││││來質詢你知道嗎?你不是議員,我不是│├────┼───┼─────────────────┤│3分36秒│木瓜│我說的是│├────┼───┼─────────────────┤│3分37秒│袁│我是這樣說,我是在問你,問:「木瓜││││」│├────┼───┼─────────────────┤│3分41秒│木瓜│你突然問我這樣,我莫名其妙。│├────┼───┼─────────────────┤│3分43秒│袁│莫名其妙是他老婆這樣跟我說,我才莫││││名其妙。│├────┼───┼─────────────────┤│3分48秒│木瓜│他老婆那天坑我300元,我也莫名其妙││││到現在耶。│├────┼───┼─────────────────┤│3分53秒│袁│我不知道那是你們跟他有什麼關係,我│├────┼───┼─────────────────┤│3分56秒│木瓜│什麼關係?沒有關係阿。│├────┼───┼─────────────────┤│3分57秒│袁│我就是不知道,我才會問說他老婆,阿││││海的老婆怎麼會說這句話出來?│├────┼───┼─────────────────┤│4分3秒│木瓜│當事者就在這裡啦。│││││├────┼───┼─────────────────┤│4分4秒│袁│當事者?當事者就不說阿。│├────┼───┼─────────────────┤│4分7秒│鄭│沒什麼好說的。│├────┼───┼─────────────────┤│4分10秒│袁│當事者就不說阿。不然你叫他說一下阿││││。│├────┼───┼─────────────────┤│4分27秒│木瓜│你說你應該說的阿。│├────┼───┼─────────────────┤│4分29秒│鄭│我什麼都不想說。│├────┼───┼─────────────────┤│4分32秒│袁│那就是默認了嘛。│├────┼───┼─────────────────┤│4分34秒│鄭│我老婆說的一回事,我現在什麼都不想││││回答。我心裡已經很難過了。別再節外││││生枝了,拜託一下,讓我比較安靜地過││││這段時間啦。我未來命運怎麼樣,你想││││也知道啦。不會比較好│├────┼───┼─────────────────┤│4分49秒│袁│你們未來的命運│├────┼───┼─────────────────┤│4分51秒│鄭│我可以說沒有未來了啦。│├────┼───┼─────────────────┤│4分53秒│袁│你都說,你都顧你的未來而已,你都不││││顧│├────┼───┼─────────────────┤│4分56秒│鄭│沒有未來了。│├────┼───┼─────────────────┤│4分58秒│袁│那我的未來呢?│├────┼───┼─────────────────┤│4分59秒│鄭│我已經可以說沒有未來了。│├────┼───┼─────────────────┤│4分59秒│袁│那我的未來呢?│├────┼───┼─────────────────┤│5分01秒│鄭│對阿,所以說│├────┼───┼─────────────────┤│5分2秒│袁│你都只顧你的而已啦。│├────┼───┼─────────────────┤│5分3秒│鄭│我不,我現在是說我的未來。│├────┼───┼─────────────────┤│5分6秒│袁│那我的未來呢?│├────┼───┼─────────────────┤│5分7秒│鄭│不是說不顧我的未來,我沒有未來好顧││││了。│├────┼───┼─────────────────┤│5分14秒│木瓜│你事實來這裡是要│├────┼───┼─────────────────┤│5分17秒│袁│今天「木瓜」剛好經過,我問他,當然││││「木瓜」,聽到這句話而已,一定會想││││說是不是我唆使,是不是「木瓜」唆使││││你,對不對?│├────┼───┼─────────────────┤│5分29秒│鄭│不,這個問題,這點我不想回答什麼。││││還有你來也是你老問題打轉。│├────┼───┼─────────────────┤│5分38秒│袁│我就,我當然要問阿,我要問清楚阿。│├────┼───┼─────────────────┤│5分41秒│鄭│是要我還錢,一開始我講這禮拜六。│├────┼───┼─────────────────┤│5分46秒│袁│我們現在沒有在說那個,我沒跟你說那││││個,我現在在跟你說什麼?│├────┼───┼─────────────────┤│5分50秒│鄭│對,所以說,讓我比較安靜平靜過這段││││日子。別再什麼事情,有想到什麼就要││││來,就要推給我。別有什麼事情就推向││││我這。│├────┼───┼─────────────────┤│6分6秒│袁│不然前兩天│├────┼───┼─────────────────┤│6分8秒│鄭│我應該做的我會做,你叫我做的,你││││希望我做的,我會做,希望我說的話我││││會說,再來就沒有什麼事情了,等傳票││││,等起訴書。別再什麼事情來就是要擾││││亂我的生活,我現在已經過得很痛苦。││││我能體會你的心情,也希望你能體會我││││的心情。│├────┼───┼─────────────────┤│6分38秒│袁│我的心情你有辦法體會嗎?│├────┼───┼─────────────────┤│6分40秒│鄭│會,我能體會。我也希望你能體會我的││││心情,還有我目前的狀況。我的狀況│├────┼───┼─────────────────┤│6分49秒│袁│今天「木瓜」在這裡,你要說清楚。│├────┼───┼─────────────────┤│6分50秒│鄭│我的狀況你應該,我不想要說。│├────┼───┼─────────────────┤│6分54秒│袁│不然你也將那天我們兩個對話解釋一下││││。│├────┼───┼─────────────────┤│6分59秒│鄭│我不想要再解釋,我不想要再作任何解││││釋。│├────┼───┼─────────────────┤│7分2秒│袁│為什麼你不要再作任何解釋?是你會怕││││「木瓜」?│├────┼───┼─────────────────┤│7分11秒│鄭│我現在最怕的是你而已。│├────┼───┼─────────────────┤│7分12秒│袁│最怕的是我喔?│├────┼───┼─────────────────┤│7分14秒│鄭│我怕「木瓜」什麼?│├────┼───┼─────────────────┤│7分15秒│袁│為什麼怕我?我又沒有怎麼樣啦?│├────┼───┼─────────────────┤│7分18秒│鄭│現在跟我有恩怨的就只有你而已。│├────┼───┼─────────────────┤│7分20秒│袁│我跟你有什麼恩怨?│├────┼───┼─────────────────┤│7分22秒│鄭│你認為的阿。│├────┼───┼─────────────────┤│7分23秒│袁│我有認為?│├────┼───┼─────────────────┤│7分26秒│鄭│我已經,你不這認為,在老問題這樣打││││轉。│├────┼───┼─────────────────┤│7分30秒│袁│我難道不用問一下?│├────┼───┼─────────────────┤│7分32秒│鄭│你跟我沒,你認為,就是你認為我跟你││││,我現在,我對你,我作對不起你的事││││情。│├────┼───┼─────────────────┤│7分38秒│袁│你不是我。你對不起我什麼?│├────┼───┼─────────────────┤│7分43秒│鄭│你認為呢?│├────┼───┼─────────────────┤│7分45秒│袁│我認為?│├────┼───┼─────────────────┤│7分46秒│鄭│你認為咧?│├────┼───┼─────────────────┤│7分47秒│袁│你陷害我,你們一起陷害我。│├────┼───┼─────────────────┤│7分49秒│鄭│你如果認為說,因為我對不起你的地方│├────┼───┼─────────────────┤│7分52秒│木瓜│是誰一起陷害你啦?我和你是什麼阿?││││還是我害你什麼?蛤?│├────┼───┼─────────────────┤│8分5秒│鄭│吵架這我不想再問題上打轉,我也不想││││回答什麼,我只想要求這段時間內讓我││││好好過日子。我沒有要求很多,你所要││││求,做得到我會作,我也會盡我的能力││││作。不論說官司方面,還是經濟方面,││││盡我的能力,我作。你要我做的到的我││││作,這也是我唯一能彌補的地方。什麼││││時候,別再節外生枝,別再找問題給我││││,好嗎?我要求你這點而已。│├────┼───┼─────────────────┤│8分44秒│袁│我│├────┼───┼─────────────────┤│8分45秒│鄭│我要求你這點而已。│├────┼───┼─────────────────┤│8分46秒│袁│我要知道說我是怎麼死的。│├────┼───┼─────────────────┤│8分49秒│鄭│死也沒有白死的。│├────┼───┼─────────────────┤│8分50秒│袁│對嘛。│├────┼───┼─────────────────┤│8分51秒│鄭│對阿,你還有在呼吸。│├────┼───┼─────────────────┤│8分53秒│袁│表示說我還沒被你害到死就對了?│├────┼───┼─────────────────┤│8分55秒│鄭│對阿,你│├────┼───┼─────────────────┤│8分56秒│袁│對喔?│├────┼───┼─────────────────┤│8分57秒│鄭│對阿,你沒被害死,還有呼吸嘛。事情││││還有補救嘛。你現在│├────┼───┼─────────────────┤│9分2秒│袁│補救?你不就要感恩怎麼補救,為什麼││││補救。│├────┼───┼─────────────────┤│9分5秒│鄭│補救就是說,你教我怎麼作。│├────┼───┼─────────────────┤│9分7秒│袁│我教你怎麼作?│├────┼───┼─────────────────┤│9分10秒│鄭│事情發生了嘛,發生之後我們怎麼扭轉││││乾坤嘛,怎麼樣扭轉局勢嘛。│├────┼───┼─────────────────┤│9分14秒│袁│我何時跟你說這些話?│├────┼───┼─────────────────┤│9分16秒│鄭│我說的,│├────┼───┼─────────────────┤│9分18秒│袁│什麼扭轉局勢,什麼扭轉乾坤?│├────┼───┼─────────────────┤│9分21秒│鄭│就是說看事情有沒有轉變的餘地。讓這││││些官司到時照你說的,我不要再,我不││││要再去看,我頭很痛。不要再...打算││││好嗎?│├────┼───┼─────────────────┤│9分42秒│袁│我總是要清楚,「木瓜」在這裡,你也││││是要說清楚。為什麼你老婆會說這句?││││那天會說那句出來?│├────┼───┼─────────────────┤│9分48秒│鄭│我不想要回答這個問題,你別再這個問││││題。│├────┼───┼─────────────────┤│9分51秒│袁│但是那天你有回答我阿。│├────┼───┼─────────────────┤│9分53秒│鄭│我不想要回答這個問題。│├────┼───┼─────────────────┤│9分54秒│木瓜│回答什麼?│├────┼───┼─────────────────┤│9分55秒│鄭│回答什麼,回答說我有拿東西給你用這││││樣而已啦。│├────┼───┼─────────────────┤│10分1秒│木瓜│然後呢?│├────┼───┼─────────────────┤│10分4秒│鄭│他就認為這是利益輸送。│├────┼───┼─────────────────┤│10分7秒│木瓜│然後呢?│├────┼───┼─────────────────┤│10分8秒│鄭│不必要。│├────┼───┼─────────────────┤│10分10秒│木瓜│我有叫你這麼作?│├────┼───┼─────────────────┤│10分14秒│鄭│你沒強迫我這麼作,我不想再回答。你││││再問,我也不會說。九點半了,好休息││││了,真的啦。│├────┼───┼─────────────────┤│10分43秒│袁│今天打算這樣就解決了?你要在大家都││││在說清楚。│├────┼───┼─────────────────┤│10分50秒│鄭│有一些事情│├────┼───┼─────────────────┤│10分51秒│袁│有什麼冤仇,有什麼過往│├────┼───┼─────────────────┤│10分53秒│鄭│有什麼事情啊,現在說不清楚。還要繼││││續在問題上打轉,浪費時間,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11分10秒│袁│我就是聽不懂啦,我學問沒你們那麼深││││,頭腦沒你們這麼好。│├────┼───┼─────────────────┤│11分17秒│鄭│我頭腦裝屎啦。│├────┼───┼─────────────────┤│11分24秒│袁│對啦。今天人在這裡啦,你要說清楚。││││你沒說清楚,「木瓜」回去一定胡思亂││││想,一樣開始在胡思亂想。│├────┼───┼─────────────────┤│11分48秒│鄭│我也會胡思亂想,但是我就是不用說。│├────┼───┼─────────────────┤│11分52秒│袁│為什麼不用說?│├────┼───┼─────────────────┤│11分53秒│鄭│沒什麼好說的。│├────┼───┼─────────────────┤│11分59秒│袁│你害我成這樣│├────┼───┼─────────────────┤│12分11秒│鄭│你問這些問題,你也還沒判罪,誰說你││││有罪了,你怎麼可以說我害你。│├────┼───┼─────────────────┤│12分19秒│袁│你將我判罪了。│├────┼───┼─────────────────┤│12分21秒│鄭│我沒有將你判罪。│├────┼───┼─────────────────┤│12分22秒│袁│你剛不是說我還沒死。│├────┼───┼─────────────────┤│12分24秒│鄭│是啊,我就是說你人好好在這裡,判決││││還沒下來之前,誰敢說你有罪?事情還││││沒│├────┼───┼─────────────────┤│12分33秒│袁│在這裡你解釋一下,解釋清楚。│├────┼───┼─────────────────┤│12分36秒│鄭│事情還沒到...誰也不能說誰怎麼樣怎││││麼樣,像我這樣,我承認了。人講,別││││人去認的部份我已經承認了,我知道我││││的罪。這就是我已經沒辦法道歉,你還││││沒啊,你怎麼說你已經怎麼,還不知道││││耶。│├────┼───┼─────────────────┤│13分17秒│木瓜│哪有人自己在判自己的。│├────┼───┼─────────────────┤│13分19秒│鄭│讓我,稍微有法律常識的就知道。│├────┼───┼─────────────────┤│13分26秒│袁│我未來命運怎麼樣你...│├────┼───┼─────────────────┤│13分30秒│鄭│不用再講。│├────┼───┼─────────────────┤│13分31秒│木瓜│那他的命運?│├────┼───┼─────────────────┤│13分32秒│袁│那我的命運?│├────┼───┼─────────────────┤│13分33秒│鄭│還沒,未知數。我也沒辦法講,我不是││││法官。│├────┼───┼─────────────────┤│13分43秒│袁│你怎麼講都在講自己的命運,你有講到││││別人的命運嗎?│├────┼───┼─────────────────┤│13分46秒│鄭│對,你的命運│├────┼───┼─────────────────┤│13分48秒│袁│你為什麼害我?│├────┼───┼─────────────────┤│13分49秒│鄭│你的命運不確定。我的命運是已經確定││││了。我的命運....為了什麼?哪有為了││││什麼。別再說了,我很累了。│├────┼───┼─────────────────┤│14分34秒│袁│別再逃避了。│├────┼───┼─────────────────┤│14分35秒│鄭│我沒有逃避。│├────┼───┼─────────────────┤│14分38秒│袁│你沒逃避?│├────┼───┼─────────────────┤│14分39秒│鄭│你要的答案,就算讓你得到答案也沒什││││麼意義啦。│├────┼───┼─────────────────┤│14分48秒│袁│什麼叫沒什麼意義?│├────┼───┼─────────────────┤│14分50秒│鄭│沒什麼意義,你的案件現在...了沒?││││你現在最關心你的案情,沒事啊。│├────┼───┼─────────────────┤│15分00秒│袁│我當然關心我的案情啊,你害我,把我││││害成這樣,我不用自己認真找嗎?我不││││用自己救自己嗎?│├────┼───┼─────────────────┤│15分09秒│鄭│我跟你說過,千遍萬遍,不是我害你的││││。│├────┼───┼─────────────────┤│15分12秒│袁│不是你害我的?│├────┼───┼─────────────────┤│15分13秒│鄭│我只是跟人說│├────┼───┼─────────────────┤│15分14秒│袁│要不然你│├────┼───┼─────────────────┤│15分15秒│鄭│把人家知道的事情再說一次而已。我跟││││你說過好幾次,你沒有一次聽得進去。│├────┼───┼─────────────────┤│15分20秒│袁│你說你│├────┼───┼─────────────────┤│15分21秒│鄭│如果我害你是說,警方還不知道你袁成││││安的事情時,我去跟人家說的,說這個││││人在賣。│├────┼───┼─────────────────┤│15分31秒│袁│警方為什麼知道我的事情?│├────┼───┼─────────────────┤│15分32秒│鄭│這就不是我所瞭解的事情了。比監聽譯││││文還要早。│├────┼───┼─────────────────┤│15分38秒│袁│什麼叫我的監聽譯文?│├────┼───┼─────────────────┤│15分39秒│鄭│還要更早,監聽時間點比我還要早,時││││間點比我還要早,先監聽到你,再監聽││││到我。│├────┼───┼─────────────────┤│15分46秒│袁│監聽我什麼?│├────┼───┼─────────────────┤│15分48秒│鄭│這不是我所瞭解的。│├────┼───┼─────────────────┤│15分53秒│袁│不然你怎麼會這樣說?│├────┼───┼─────────────────┤│15分56秒│鄭│我昨天沒有跟你說嗎?你的監聽譯文就││││是比我早,在我們尬間(音譯)...電││││話就被竊聽到了,那時候我...,你這││││次害跟我。│├────┼───┼─────────────────┤│16分12秒│木瓜│這是事實。│├────┼───┼─────────────────┤│16分16秒│鄭│那時候我還沒被監聽,我的監聽是自2││││月份開始的,你的是元月份就開始的。│├────┼───┼─────────────────┤│16分21秒│袁│我跟你去尬間(音譯)而已,我有什麼││││事情?│├────┼───┼─────────────────┤│16分25秒│木瓜│尬間(音譯)之前。│├────┼───┼─────────────────┤│16分27秒│鄭│...監聽譯文就出來了...何時監聽你的││││我不知道,我知道我的監聽是從2月份││││開始的。│├────┼───┼─────────────────┤│16分41秒│袁│我不能跟朋友說話嗎?│├────┼───┼─────────────────┤│16分45秒│木瓜│他用你的打給我,這些譯文都出來了。│├────┼───┼─────────────────┤│16分49秒│袁│那是他跟你對話啊。│├────┼───┼─────────────────┤│16分51秒│木瓜│對,用你的電話。│├────┼───┼─────────────────┤│16分53秒│袁│我跟他去,我電話借他啊,電話太貴啊││││。│├────┼───┼─────────────────┤│16分57秒│木瓜│對,就是因為這樣,連我都中。│├────┼───┼─────────────────┤│17分08秒│鄭│拜託,讓我安靜一點,我想休息了。│├────┼───┼─────────────────┤│17分12秒│木瓜│...開始的。│├────┼───┼─────────────────┤│17分56秒│袁│要不然你那天怎麼會來說,○○派出所││││的「五佰」設計你的?│├────┼───┼─────────────────┤│18分02秒│鄭│對啊。他的,我說電腦我們作筆錄不是││││用手寫的,是在電腦螢幕上寫的,照上││││面來說。│├────┼───┼─────────────────┤│18分12秒│袁│不然你怎麼說「五佰」設計你的?│├────┼───┼─────────────────┤│18分16秒│鄭│就是他叫我照他上面所寫的│├────┼───┼─────────────────┤│18分20秒│木瓜│那時後有律師耶。│├────┼───┼─────────────────┤│18分22秒│鄭│螢幕,「五佰」先○○做的,○○作筆││││錄的可以打電話叫律師,律師將他(手││││機響)手機幫我拿來。他本來作筆錄的││││時候在分局,應該是在分局做的,律師││││才到,也是 中山 問我要不要請律師,那││││個時候。│├────┼───┼─────────────────┤│18分44秒│袁│律師到了,那你怎麼會說「五佰」設計││││你?│├────┼───┼─────────────────┤│18分50秒│鄭│對啊,就照我說的│├────┼───┼─────────────────┤│18分51秒│袁│他叫你說的?│├────┼───┼─────────────────┤│18分53秒│鄭│照我上面說的,如果沒有問題,(電話││││饗)...同意(接聽電話中)律師在中││││山請的,律師到了之後我人已經又去分││││局那邊作筆錄。│├────┼───┼─────────────────┤│19分36秒│袁│你們沒有解釋再清楚一點?│├────┼───┼─────────────────┤│19分39秒│鄭│這樣還不夠清楚嗎?過程就是這樣。│├────┼───┼─────────────────┤│19分42秒│袁│過程是怎樣?│├────┼───┼─────────────────┤│19分44秒│鄭│過程是這樣,你現在是要追什麼啦?你││││到底要追查什麼?你的訴求是什麼?你││││所要知道的,我已經說給你聽了,就是││││這樣,過程就是這樣。筆錄早就製作好││││了,照我上面說的,有沒有?喔有。最││││後簽名。│├────┼───┼─────────────────┤│20分08秒│木瓜│...太久。│├────┼───┼─────────────────┤│20分10秒│袁│為什麼人家說,人家叫你看,你就做?││││你就說,說怎樣,你就說有,這樣嗎?│├────┼───┼─────────────────┤│20分30秒│鄭│已經發生了,問怎麼發生已經不重要了││││。│└────┴───┴─────────────────┘【4分28秒音檔】:
◎以下對話,被告以「袁」簡稱,另一位對話者為「廷ㄟ」(音
譯),以「廷」簡稱┌────┬───┬─────────────────┐│錄音時間│發言者│內容│├────┼───┼─────────────────┤│8秒│袁│廷ㄟ│├────┼───┼─────────────────┤│9秒│廷│怎樣?│├────┼───┼─────────────────┤│10秒│袁│你為什麼要害我?│├────┼───┼─────────────────┤│13秒│廷│啊就那個什麼│├────┼───┼─────────────────┤│15秒│袁│蛤?│├────┼───┼─────────────────┤│16秒│廷│沒有啦,也不是這樣說,那就一個「海││││仔」(音譯)叫我咬你的。│├────┼───┼─────────────────┤│22秒│袁│你是否知道這樣作,你這樣害我是一級││││的,你們作夥,你們聯手作夥害我。│├────┼───┼─────────────────┤│28秒│廷│他就說要拿東西給我啊。│├────┼───┼─────────────────┤│31秒│袁│拿東西給你?拿什麼東西給你?│├────┼───┼─────────────────┤│35秒│廷│藥啊。│├────┼───┼─────────────────┤│40秒│袁│你就這樣害我?│├────┼───┼─────────────────┤│42秒│廷│他就叫我這樣講你,我哪知道。│├────┼───┼─────────────────┤│47秒│袁│但是你筆錄,你筆錄你作的,你是否知││││道我,是否知道我女朋友每天都在哭?│├────┼───┼─────────────────┤│54秒│廷│哭我也不願意,他就叫我咬你,我哪知││││道,叫我講你,說從你那裡來的。│├────┼───┼─────────────────┤│1分3秒│袁│說從我這裡來的?他何時跟你說的?│├────┼───┼─────────────────┤│1分11秒│廷│之前啊。│├────┼───┼─────────────────┤│1分13秒│袁│之前?│├────┼───┼─────────────────┤│1分15秒│廷│還沒發生事情之前,差不多2月份的時││││候。│├────┼───┼─────────────────┤│1分21秒│袁│那你們就計謀很久了啊?│├────┼───┼─────────────────┤│1分26秒│廷│也不是說計畫很久,就他叫我講你。│├────┼───┼─────────────────┤│1分33秒│袁│我這樣,我每天這樣,我說實在的我││││這樣每天都睡不著。我為了這件事情,││││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辦才好。啊?│├────┼───┼─────────────────┤│1分46秒│廷│我哪有辦法,他就叫我講你啊。│├────┼───┼─────────────────┤│1分49秒│袁│誰?│├────┼───┼─────────────────┤│1分50秒│廷│「 海仔 」(音譯)。│├────┼───┼─────────────────┤│1分52秒│袁│「海仔」(音譯)?│├────┼───┼─────────────────┤│1分53秒│廷│是啊。│├────┼───┼─────────────────┤│2分3秒│袁│你這樣弄,我不知道要怎麼辦。│├────┼───┼─────────────────┤│2分8秒│廷│他就叫我,叫我講你啊,我也不知道,││││我就│├────┼───┼─────────────────┤│2分14秒│袁│他有拿錢給你嗎?│├────┼───┼─────────────────┤│2分16秒│廷│拿東西給我。│├────┼───┼─────────────────┤│2分17秒│袁│拿東西給你?│├────┼───┼─────────────────┤│2分18秒│廷│嗯。│├────┼───┼─────────────────┤│2分20秒│袁│你為了東西就陷害我?│├────┼───┼─────────────────┤│2分23秒│廷│我也不知道說誰,說他嗎?他就叫我講││││你啊。│├────┼───┼─────────────────┤│2分30秒│袁│我跟他也無冤無仇啊,我跟你也無冤無││││仇啊。對吧?│├────┼───┼─────────────────┤│2分36秒│廷│是啊。│├────┼───┼─────────────────┤│2分41秒│袁│我希望說你改天幫我ㄏㄟ\(音譯)一││││下啦。不然你這樣我會死啦。喔?│├────┼───┼─────────────────┤│2分55秒│廷│好啦。啊他,好,如果有再去再坦白講││││,不然怎麼辦。│├────┼───┼─────────────────┤│3分5秒│袁│好啊。│├────┼───┼─────────────────┤│3分6秒│廷│喔,這樣而已。那天他就說,「海仔」││││(音譯)要我這樣講的啦。│├────┼───┼─────────────────┤│3分16秒│袁│你在哪裡講的?│├────┼───┼─────────────────┤│3分20秒│廷│在家裡。│├────┼───┼─────────────────┤│3分22秒│袁│在他家喔?│├────┼───┼─────────────────┤│3分23秒│廷│對。好啦,不好意思啦,那時他就這樣││││講,我就這樣聽,我就│├────┼───┼─────────────────┤│3分36秒│袁│但是你在○○○○分局你這樣落(音譯││││)。你是否知道你這樣落,你是否知道││││這刑期是很重的?│├────┼───┼─────────────────┤│3分44秒│廷│我哪知道,我就不瞭解,警察叫我怎麼││││講我就這樣講。│├────┼───┼─────────────────┤│3分52秒│袁│警察叫你怎麼講你就這樣講?│├────┼───┼─────────────────┤│3分54秒│廷│對啊。他就叫我...驗我尿什麼的。│├────┼───┼─────────────────┤│4分14秒│袁│好啦好啦。我也不知道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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