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判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判字第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張鴻銘 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被告 蕭偉志
蕭陳麵 蕭偉駿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104年度聲判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被告對於第2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
2項、第5項定有明文。且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張鴻銘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在案,依法不得抗告,是以,抗告人提起本案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曹馨方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