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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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 董恒益
張秀麗 董人愷 董又愷 被告 劉阿却
莊數琴 莊數華 莊明貴 莊明富 莊明福 莊明龍 莊明通 劉金菊 ( 莊謀祥 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一人特別代理人 莊竣傑 (莊謀祥之承受訴訟人)被告莊竣傑(莊謀祥之承受訴訟人)
莊如香 (莊謀祥之承受訴訟人) 莊如霖 (莊謀祥之承受訴訟人) 莊玉穗 (莊謀祥之承受訴訟人) 莊壽英 卞 莊壽娥 莊緣妹 莊昭容 莊絹子 陳貴洲 莊君毅 莊文毅 莊三郎 莊三能 莊秀鸞 莊三修 莊三彥 (原名 莊文終 ) 莊明美 莊壽美 莊靜玉 (原名 莊明胎 ) 許秀娟 許秀萍 許皓翔 (原名 許總如 ) 莊智明 莊咸玉 (原名 莊阿玉 ) 王秀鳳 莊鶴玉 莊蓬蘭 莊凱堯 莊武治 莊富美 莊賢敏 莊林秋英 莊志鵬 莊貽婷 (原名 莊雯文 )張 莊麗華 崔敏敏 (原名 崔湘萍 ) 莊坤裕 (原名 莊翰忠 ) 莊敏東 張妹 林世峯 林秀蓬 林芳宇 張耀明 陳素貞 莊慈宜 莊宗弘 莊淑慧 莊耀忠 莊淑妙 莊淑芬 莊淑靜 莊芝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四頁第十一行、第五頁第十五行、第六頁第二十二行、附表一共有人 莊清秀 之備註欄、附表二㈠、㈡、㈢應受補償人被告劉阿却、莊數琴、莊數華、莊明貴、莊明富、莊明福、莊明龍、莊明通、莊謀祥欄中關於「莊謀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劉金菊、莊竣傑、莊如香、莊如霖、莊玉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