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19號原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林昀璇 律師被告 何陳椪
何文正 何麗珠 何文隆 何文軒 何麗華 何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被告 何文慶 於追加起訴前業已死亡。)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