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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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其旺 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博光 及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致嘉 、 楊宗禮 、 楊雅虹 、 楊敏捷 、 楊信達 、 楊秋吉 、 楊秋嘉 、 楊照得 、 楊滄霖 、 楊明佳 、 楊啟明 、 陳美惠 、 楊照雄 、 楊清宗 、 楊清耀 、 楊素卿 、 陳嫊梅 、 楊清安 、 楊清強 、 楊清舜 、 楊照福 、 楊照言 、許 吳金香 即 吳智遠 之繼承人、 吳進坤 即吳智遠之繼承人、 吳進祿 即吳智遠之繼承人、 吳金鳳 即吳智遠之繼承人、 吳進龍 即吳智遠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8,231元(即原審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