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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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其旺 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博光 及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致嘉楊宗禮楊雅虹楊敏捷楊信達楊秋吉楊秋嘉楊照得楊滄霖楊明佳楊啟明陳美惠楊照雄楊清宗楊清耀楊素卿陳嫊梅楊清安楊清強楊清舜楊照福楊照言 、許 吳金香吳智遠 之繼承人、 吳進坤 即吳智遠之繼承人、 吳進祿 即吳智遠之繼承人、 吳金鳳 即吳智遠之繼承人、 吳進龍 即吳智遠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8,231元(即原審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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