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簡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嘉簡字第12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志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犯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志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前因2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9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2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106年1月2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⑴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⑵務農,生活勉能維持;⑶除上述構成累犯之犯罪前科,為免重複評價外,另有偽造文書、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誣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強盜、施用毒品等犯罪前科,入出監獄多次,可謂前科累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⑷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⑸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達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29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
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犯罪事實
一、許志成前因:一施用毒品案件,各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確定,嗣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二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
一、二案件經接續執行,甫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6年1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猶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6月
8日上午10時2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為警拘束人身自由期間),在嘉義縣○○鄉○○村00號養鵝場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6年6月8日上午10時8分許,為警持本署核發之強制應受尿液採驗人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前往嘉義長庚醫院對許志成採尿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許志成於偵訊時之供│坦承伊於案發前在嘉義縣│││述。│水上鄉大堀村17號養鵝場││││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事實。│├──┼───────────┼───────────┤│二│本署強制應受尿液採驗人│被告於106年6月8日上│││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午10時20分許為警持本署│││可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強制採尿許可書採集其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液,其尿液編號為N40010││││0000000號之事實。│├──┼───────────┼───────────┤│三│長榮大學檢驗分析報告。│上開尿液經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3000ng/ml)之事實。│├──┼───────────┼───────────┤│四│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1份。│毒品案件,復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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