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86號原告 簡彤軒 被告 梁峻奕
謝友維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孝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簡志宇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