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7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五號
原告民福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關於依海關緝私條例追徵稅費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查人民以行政處分違法請求救濟者,須其行政處分之效果仍存續中,若原處分已撤銷而不復存在,自無許提起行政救濟之餘地。本件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經被告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以案號暖進字第一一○號、處分書第二七八八再更號處分追徵所漏稅費新台幣(下同)八六、九三○元,原告聲明異議,經被告八十六年一月六日基普暖字第○○五五號通知書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再訴願,經財政部八十六年九月二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依海關緝私條例追徵稅費部分均撤銷,有該再訴願決定書附卷可稽,是原告所不服之原處分因再訴願決定之予以撤銷而不存在,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對該部分復提起行政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鏡清
評事 廖政雄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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