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六號
抗告人 洪玉崑 律師被告甲○○右抗告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駁回其撤銷覊押及具保停止覊押聲請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四四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本件原審裁定認被告甲○○犯有擄人勒贖重大罪嫌,且有覊押必要,正調查中,其覊押原因尚未消滅,因而駁回抗告人在原審所為撤銷被告之覊押或准予具保停止覊押之聲請,固非無見。惟按覊押被告須有舊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各款(現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之覊押原因,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覊押,於新發生覊押原因時,亦得再執行覊押,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原裁定認被告有舊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之覊押原因,而執行覊押,惟卷附押票影本所載覊押理由,則僅為該條第二款之情形,並未一致,況被告覊押原因如何尚未消滅,亦無敍明,均有不合,抗告意旨執為指摘,非無理由,自應予撤銷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王德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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