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聰壽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聰壽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聰壽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102年1月3日訊問時,坦承犯行不諱,並有證人 陳朝源 之證述、現場照片2張、被害人 郭清標 診斷證明書、病歷、相驗筆錄、檢驗報告書、鑑定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在卷可佐,足認犯嫌重大,且被告前曾經通緝,又有冒名應訊之事實,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102年1月3日予以羈押;嗣經本院於102年3月27日訊問後,認羈押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自102年4月3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本院於102年5月28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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