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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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0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志宏
廖德育 周國政 陳寶惠 林勤 蔡佳芳 陳麗雪 王凉凉 洪銘利 郭健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0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