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43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斐麗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複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朝敏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27,8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