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37號原告 黃忠義 被告 鄭淵仁 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玖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叁拾柒元【計算式:27,037-500=26,53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