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5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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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6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65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數量價值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5年度速偵字第1423號││被告甲○○女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樹林市○○街○○○巷○○號2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一、犯罪事實:││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5年10月16日8時4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街○號前乙○○○所擺設販售衣││服之攤位上,乘乙○○○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攤位上之女││用上衣31件、女用長褲1件(價值共計新台幣875元),得手││後藏入其攜帶之大塑膠袋內離去。嗣於同日9時4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號前,為乙○○○發現報警查獲。││案經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二、證據:││(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之自白。││(二)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訴。││(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件、查獲照片4張在卷可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三、所犯法條:││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檢察官程秀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書記官孔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