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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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9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睿選任辯護人鄭崇煌律師
曹宗彝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睿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查被告陳柏睿因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均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均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陳柏睿於本院102年1月18日準備程序中業已坦承全部犯行,本院斟酌後認其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依職權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王素珍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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