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林志諭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被告 江柏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蘇碧珠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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