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00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慎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1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毀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本件告訴人 林錦賢 已於民國102年9月3日具狀撤回妨害名譽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