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1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丁柏宏 被告 林有智 被告 林佳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應有部分1/2)暨其上同段684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號,應有部分1/2)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應有部分1/2)暨其上同段684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號,權利範圍全部)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