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帆昇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