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1號聲請人 顧濳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稻生技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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