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士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炳煌 間請求交付遺贈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