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旗簡字第96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原告於支付命令程序所繳
之500元,尚應繳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