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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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屏簡字第27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之1號
被   告 丙○
            之1號
被   告 乙○○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6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叁佰壹拾元,及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就讀「私立民生家商」時,邀同被告
丙○、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陸續
向原告借款5筆,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125,310元,約
定被告丁○○應於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攤
還本息。倘被告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息外,並就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
金。詎被告丁○○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原告本金
125,31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
一覽表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併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30元,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8年  7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新台幣)├────────┬────┼───────┬──────────────┤
│││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利率│
├──┼──────┼────────┼────┼───────┼──────────────┤
│1-4│100,560元│自民國93年7月1│6.765%│自民國93年8月│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日起至清償日止││2日起至清償日│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
│││││止│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
│││││││
├──┼──────┼────────┼────┼───────┼──────────────┤
│3│24,750元│自民國93年7月1│2.925%│自民國93年8月│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日起至民國94年3││2日起至民國94│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
│││月20日止││年3月20日止│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
│││自民國94年3月21│6.905%│自民國94年3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21日起至清償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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