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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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23號原告 胡天倫 被告京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茵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均非屬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而涉訟,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