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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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鈴木
       趙營水
       趙國村
       趙榮財   現於屏東監獄
       趙順貴
       趙珈昀
       趙營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對於
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
判以合議行之。..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
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
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
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
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
其上訴利益,並據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記載上
訴聲明之上訴狀(倘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
不服,則上訴聲明應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應予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應予駁回。三、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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