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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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聲字第51號

聲請人 蔣敏洲

相對人 顏世傑

林秀菊

陳忠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顏世傑法官等人間聲請迴避,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7月2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載卷可稽。而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此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錢 燕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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