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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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32號

參加人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美娟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蔡哲夫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與被告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聲請訴訟參加,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

一、提出參加書狀,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參加訴訟之陳述、參加人欲輔助何當事人、參加人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並提出證據釋明及按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59條、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書記官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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